赣州市民政局
民政部门是政府承担社会行政事务管理的重要职能部门,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支重要力量。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民政工作的改革和民政事业的发展提出了新的挑战,也为拓展民政工作空间,激发民政工作活力,提升民政工作水平,充分发挥民政工作的“社会稳定机制”作用提供了新的机遇。面对新时期的新要求、新任务,民政部门应主动把民政工作融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目标中,创新理念,创新思路,创新机制,全面推进各项民政事业的发展。
一、主动融入,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丰富内涵和基本特征中找准民政工作的结合点
胡锦涛总书记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总书记的这一精辟论述,高度概括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指明了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要求,是我们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科学指南。
所谓和谐社会,是一个以人为本的社会,是一个可持续发展的社会,是一个大多数人能够分享改革和发展成果的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最基本的要求是必须切实保持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切实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切实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切实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切实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切实增强全社会的创造活力,切实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切实处理好新形势下的人民内部矛盾,切实加强生态环境建设和治理工作,切实做好保持社会稳定的工作。从民政工作的职责看,民政工作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着密切的联系,其所有的工作内容都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因此,民政部门应主动从和谐社会的丰富内涵和基本特征中找准自己工作的结合点和着力点,拓展民政工作的内涵,赋予民政工作新的功能定位,发挥民政工作的生力军作用,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一)和谐社会是人的生存权利得到有效保障的社会,民政工作必须在维护人民群众特别是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上发挥主导作用。
人的生存权是人的社会权利中最基本的内容。维护人权是政府的主要职责,保障人的生存权利是民政工作首要的职责任务。我国是个发展中的人口大国,工业化还未完成,人均经济占有量还非常低,在今后一个相当长的历史时期还将处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社会收入初次分配以效率优先为特征,因而难免造成公民收入差距的扩大,使弱势群体的生活状况趋于贫困化,生存权的问题相当突出。因此,保障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权益问题,将是社会发展进程中长期存在的问题,在我国目前经济发展水平下还是一个相当艰巨的问题,也是我们建设和谐社会不容忽视的重要问题。
江泽民同志在第十一次全国民政工作会议上,曾经把“保障人民群众尤其是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定为民政工作首要的职责任务。这充分说明,在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民政部门应首先把维护人的基本生活权益作为自己最重要的工作,必须在保障人的生存权利中起主导作用。为此,应把尽快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公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特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制度、弱势群体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住房救助制度等作为保障人的生存权的主要内容,作为确保社会稳定和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方面。
(二)和谐社会是充分体现民主的社会,民政工作必须在维护和落实基层民主政治权利上发挥积极作用。
民主法治就是社会主义民主得到充分发扬,依法治国方略得到切实落实,各个方面的积极因素得到广泛调动。其中民主的权利也是人权的重要内容。由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法治化进程的限制,我国的民主和法治建设还面临着许多问题,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还有许多薄弱环节。在当前人民群众人权意识日益觉醒、民主信念日益增强的形势下,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应当成为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方面。民政部门要充分认识维护和实现基层民主政治权益在维护和落实人的民主权利和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性,进一步加快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步伐,以实现“四个民主”为目标,进一步改善党的领导,加强政府的指导和协调,进一步完善和推进以政务公开和民主管理为核心内容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健全党组织领导下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发挥基层民主制度的政治优势,使基层民主得到充分体现,基层民主权利得到切实落实,基层民主政治规范化、法制化进程得到进一步推进,党的执政基础得到进一步巩固。
(三)和谐社会是体现公平正义的社会,民政工作必须在平衡不同群体利益关系和化解人民内部矛盾上发挥重要作用。
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民政部门承担着优待抚恤、救灾救济、社会福利等工作,这些工作都是促进和谐社会构建的直接体现和作用方式。在社会物质产品分配过程中,第一次分配依据市场经济机制来调节,注重的是效率;在第二次分配过程中,政府通过政策来调整不同人群之间的利益构成,注重的是公平。民政工作是直接体现社会二次分配利益成果的工作,很多工作都是通过或享受社会二次分配手段来体现的。做好新形势下的优抚安置工作,对为国家和社会作出了奉献,甚至献出了生命的优抚对象给予适当优厚的待遇,是协调个人利益与国家社会利益,维护社会公平的重要体现;做好社会救助工作,适时解决困难群体的生活问题,可以防止贫富差距过大,缓解社会矛盾,是社会稳定的基础;做好社会福利工作,为老年人、残疾人、城乡“三无”人员、流浪乞讨人员等社会特殊群体提供福利服务,是社会发展和进步的表现;发展福利彩票事业,扩大福利彩票销量,募集更多的福利公益金救助更多的社会弱势群体,是社会事业发展的需要。让整个社会做到义有所励、困有所济、灾有所救、老有所养、残有所助、幼有所抚,就能使社会的所有弱势群体共同享受到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成果,感受到社会的公正与公平。这既是和谐社会的最低要求,也是民政部门责无旁贷的职责。
(四)和谐社会是互助友爱的社会,民政工作必须在建设和谐的人际关系和培育全社会的爱心上发挥积极作用。
和谐社会注重各种人际关系的和谐,而互助友爱则是和谐的人际关系的一种理想状态。互助友爱就是全体社会成员诚实守信、互帮互助、平等友爱、融洽相处。无庸讳言,在当前,社会上道德失准、交往失信的现象还比较普遍。解决这些问题,应采用系统工程的方法,从制度供给、道德规范、教育发展、文化繁荣、社会组织培育等方面,引导和要求人们互帮互助、诚实守信、平等友爱、融洽相处。民政工作主管的社区建设工作,就是促进整个社会诚信友爱、融洽相处的一项重要工作。社区建设不仅要落实基层群众的民主政治权利,还要着眼于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努力构建生活方便、卫生治安状况良好、人际关系融洽、充满团结、友爱、互助、上进精神的社会主义新型社区。因此,大力发展社区服务,加强社区环境建设,提高社区医疗服务水平,开展丰富多彩的社区文体活动,提高社区居民生活质量,是社区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民政部门搞好基层社会管理和服务的一大平台。
和谐社会还是一个充满爱心的社会。在互助友爱的基础上,让全社会充满慈善之爱心,则是互助友爱更完美的表现形态。当社会成员在遭遇到各种重大不幸的情况下,通过民政、慈善部门的组织,使人与人之间能够互帮互助、奉献爱心,对这些人提供及时的社会关爱和帮助,既缓解了政府的巨大压力,又促进了社会成员的和谐相处。从这个意义上说,爱心是建设和谐社会不可缺少的“润滑剂”。在创造全社会的慈善爱心上,民政工作同样可以大有作为,在和谐社会构建中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五)和谐社会是规范有序的社会,民政工作必须在维护社会稳定和安定社会秩序上发挥重要作用。
规范有序就是社会组织机制健全,社会管理完善,社会秩序良好,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社会保持安定团结。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的社会管理是保证社会安定、有序的关键。民政部门在社会事务管理方面担负着重要使命。如民间组织管理、婚姻登记管理、收养登记管理、区划地名管理,以及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等,都是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对确保社会稳定,安定社会秩序具有重要作用。在新形势下,培育和发展民间组织,对完善市场经济体制,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社会组织程度,规范行业行为,解决社会问题,推动产业经济发展等具有重要意义,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细胞和力量;规范婚姻登记、收养登记,对于规范民事行为,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最基本单位家庭的正常关系,对创造安定和谐的社会具有重要作用;搞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老龄工作,对落实和维护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权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创造全社会养老、敬老、爱老的社会新风尚,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规范地名及边界管理、对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救助管理,对维护社会稳定,创造安定的社会环境,建设和谐社会也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六)和谐社会是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民政工作必须在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保护人的生存环境上发挥积极作用。
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就是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近二十年来,由于经济快速发展、人口不断增长,尤其是人们对自然资源掠夺式的利用和大规模耗费,使得我国的自然环境出现恶化的趋势,土地沙化、水资源匮乏、河流湖泊近海水质及表层土壤污染问题在部分地区相当突出,严重制约了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也威胁着人的健康安全,成为构建和谐社会中不容忽视的不和谐因素。曾有人指出,制度文明是根本,环境文明是制度文明的外化,环境是一个国家基本文明的指示器。因此,要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必须在改革完善土地、价格等制度上做文章,坚决制止人们为获取眼前利益而破坏生存环境的不法行为。民政部门多年来所倡导的殡葬改革工作,就是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一项社会管理制度变革。这项工作不仅改变了传统的陋习,体现了社会的文明和进步,其更深远的意义是体现了科学的发展观,在节约土地、林木资源,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上产生着积极的作用。
二、正视现状,从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目标中找出民政工作的薄弱点
民政工作历来是党和国家的重要工作,而且随着形势的发展,使现阶段民政工作的外延越来越丰富,已具体地扩展到了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民政部门要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充分发挥自己的作用,就必须站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紧紧围绕和谐社会的奋斗目标,全面审视民政工作的职能任务,深刻认识民政工作的历史使命,确立民政工作的发展目标,制定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把民政工作融入和谐社会的伟大实践中,使民政工作的发展目标与和谐社会的奋斗目标相适应。但是,从目前的情况看,民政工作在许多方面仍有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相适应的一面。其存在的主要矛盾和问题是:
1.社会问题增多与社会管理机制滞后的矛盾。
社会管理就是政府和社会组织依据一定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对有关社会事务进行规范和制约。多年来,民政部门作为政府实行社会管理的职能部门,通过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基本上保障了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促进了社会的稳定。主要表现在:根据形势的发展变化,修改和废止了许多不适应社会发展的法律法规;社会管理方式不断创新,政府职能得到转变;社会事务管理更加规范,民间组织管理得到加强,与社会管理要求相适应的法律法规逐步得到完善。
然而,由于我国正处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中,计划经济的弊端尚未完全消除,而市场经济又尚未形成有序的运作机制。在这种情况下,社会管理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新困难。国际经验表明,人均GDP从1000美元至3000美元的阶段,既是经济高速发展的黄金期,又是各种矛盾的凸现期,目前我国正进入了这样一个关键时期。从全国的情况看,由于经济发展的不平衡,造成城乡差距、地区差距、贫富差距越来越大。据资料统计和分析,我国现在城乡收入实际差距为5—6倍,平均相差20年以上,城镇居民之间相差最高的达10.7倍,穷人与富人的差距已超过了0.4基尼系数这一国际公认的警戒线标准。经济发展的差异,贫富不均的出现,使社会利益格局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导致利益矛盾和冲突越来越多,诸如因征地拆迁、下岗就业等利益纠纷未能很好解决,导致集体上访、群体事件逐渐增多,不仅给社会稳定带来负面影响,而且给社会管理也增加了新的难度。
在社会问题增多的同时,社会管理机制也相对滞后,尤其是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缺位。客观地说,我国现行的社会管理机制仍然延续了计划经济时期倚重行政手段的特点,有的人仍然自觉或不自觉地把政治统治职能突出出来,把社会管理职能放到次要地位;还有的人常常以超权的行政手段干预社会,事无巨细,大包大揽,不该管的事管了,而该管的事又没有管好。由于社会公共事务管理体系不完善,公共事务管理的工作机制、协调机制和服务机制与社会发展形势不相适应,使得大量的诸如象失业人员、下岗职工、待分配人员、自由职业者等“社会人”不能得到有效的管理,因而成为社会稳定的隐患。从民政部门的实际情况看,在社会事务的管理方面与“民政工作法制化、民政事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网络化、工作手段现代化”的总体要求也有较大的差距。如对民间组织的管理,由于民间组织发育还不充分,职能作用发挥不到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自主和自律管理的发展。
2 .社会保障任务繁重与社会保障功能滞后的矛盾。
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主要有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四个方面。其中民政部门承担了除社会保险以外的三项社会保障工作。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救助不断发展创新,建立健全了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救灾应急能力增强;社会福利得到发展,“星光计划”成果丰硕,老年福利和儿童福利服务机构管理和建设有了加强;慈善事业得到发展,福利彩票发行和社会捐赠成效显著。
社会保障工作是社会的“安全网”、“减震器”。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一方面随着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城乡特困救助对象增多,社会保障任务繁重;另一方面,社会保障功能滞后于经济发展。由于经济发展的差异和社会结构的变化,形成了一个以老弱病残者、农村中的贫困者、城市中的下岗工人和失业者等为主要对象的特殊困难群体。在城市,出现了“四多”:下岗人员多、失业和待业人员多、流浪乞讨人员多、低收入者多;在农村,出现“三多”:失地农民多、进城务工人员多、贫困人口多。国家虽然对这一特殊困难群体尽力救助,不断扩大保障面,但由于社会发展滞后于经济发展,社会保障经费偏紧,导致保障水平偏低,保障范围偏严,特别是农村由于“上学难、医疗难”导致的贫困者,目前还无法得到政府的及时救助。由于经费投入不足,社会福利事业在数量上、质量上和功能上都不能满足社会需求。加上慈善事业处于刚刚起步阶段,民间慈善组织较少,公众的慈善意识也不强,社会保障基本依靠政府的格局尚未得到根本改变。
3.群众民主意识增强与基层民主政治进程滞后的矛盾。
目前,全国共有62万多个村民委员会,7.7万多个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他们是社会的最基层组织。随着我国经济改革和政治改革的不断深入,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取得一定成效,群众民主意识增强。在农村,以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为核心的村民自治工作进入新阶段,村民自治范围基本普及,制度逐步完善,内容不断丰富。村民的自治意识增强,自治水平提高,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取得了一定的成效。通过引导群众规范有序地参与村务管理,理性表达利益要求,解决利益矛盾和纠纷,促进了农村社会的稳定。在城市,社区居委会建设不断加强,功能不断扩展,居民自治的内涵不断丰富。居民自治组织在增进公民的公共福利,反映居民诉求,维护社区治安,调解居民纠纷等方面,做了大量有效的工作。
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和谐。但就全国而言,发展还很不平衡,成效也有很大的差距。特别是经济欠发达地区,基层民主政治进程相对滞后,民主政治的机制不完善,民主政治的载体和平台有待挖掘。有些地方“四个民主”除民主选举参与度较高外,其余“三个民主”显然不足。村务决策的透明度和科学性受到影响。有些基层干部法律意识不强,民主选举不够规范,对农民的民主权利尊重不够,仍习惯于行政命令行事。有的地方农村集体经济薄弱,农民增收缓慢,农村群体上访和突发事件增多,给和谐社会带来负面影响。社区居委会的硬件和软件建设亟待加强,自治功能有待增强,社区的向心力和凝聚力有待提高。
4.经济社会转型加快与优抚安置改革滞后的矛盾。
在新的形势下,优抚安置工作通过改革与创新有了新的发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优抚法规和政策得到进一步落实,抚恤补助标准有了较大提高,有效地保障了优抚对象的生活;退役士兵安置办法逐步改革,自谋职业的比例逐步提高;双拥工作有了创新,军政军民关系更为融洽。
随着社会的发展,特别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我国已从计划经济体制转型到市场经济体制。经济社会转型加快,使得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政策措施、方式方法受到冲击。优抚安置工作在经济社会转型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退役士兵计划安置模式遇到了难以逾越的障碍,特别是城镇退役士兵安置的问题一年比一年突出。主要表现在传统的安置办法已不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造成安置单位拒收现象严重,安置周期不断延长。究其根源,主要是安置的指令性与劳动力配置的市场性之间发生了矛盾。为破解“安置难”问题,有的地方开始探索以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为主,实行经济补偿的货币化安置路子,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从整体上来讲,退役安置改革相对滞后,有关政策没有及时出台,资金投入不足,货币化安置标准偏低。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虽经多次调整提高,但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平均生活水平相比,仍存在标准偏低的问题;部分优抚对象生活困难、医疗困难和住房困难的问题至今仍未得到根本解决。而这些问题的解决,都需要通过改革,以财力作后盾,以政策作保障。
5.依法行政力度加大与民政法规建设滞后的矛盾。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方略的具体体现。近些年来,各级政府加大了依法行政的力度,为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提供了有力的保障。民政法规建设随着法制化进程的加快,也取得了显著成效,根据社会发展变化适时制定和修改了民政法律法规。民政工作者法制意识和执法能力有了较大增强,做到不违规、不偏私、不歧视,公正平等对待民政对象。 然而,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依法行政的要求越来越高,难度越来越大。从加快发展和与时俱进的要求看,民政法规还存在不够健全、不太完善和不相适应的问题。目前,现有的涉及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共有73件,但从结构上、功能上看,还远远不能满足民政工作的实际需要,有的法律法规明显不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急待修订,如民间组织管理、殡葬管理的法规等;而有些法律法规的制定又明显落后于实际工作进程,急需制定新的法律法规予以规范,如救助工作方面,急待制定出台《救助法》、《救灾法》,等等。
6.市场经济体制日趋成熟与政府职能转变滞后的矛盾。
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标志着我国已确立社会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框架,通过多年的实践和探索,市场经济体制日趋成熟。表现在,通过深化农村和国有企业改革,所有制结构进一步调整和完善;现代市场体系建设全面展开,初步形成全国统一、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体系。金融、财税、投融资体制改革继续深化,市场经济的宏观管理体制初步形成。
市场经济体制的成熟和完善,要求政府加快转变职能,切实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由“权力政府”向“责任政府”转变,由“经济管理型政府”向“公共服务型政府”转变。然而,目前政府职能的转变明显滞后于经济体制改革。主要表现在政府职能“缺位”、“越位”和“错位”的问题没有根本解决,虽然政府进行过多次机构改革,精简了一些机构和人员,但没有完全进入到深层次的改革,即还没有完全建立公共服务型政府;政府与市场、政府与企业、政府与社会的关系还没有完全理顺。政府的本质是服务,但政府有的服务还不到位,诸如象农民“看病难、上学难、打官司难”的问题,基本上反映了农民在享受公共服务上的困难。
三、与时俱进,从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中找到民政工作的着力点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系统工程。民政部门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肩负着重要的责任和使命,必须与时俱进,适应新形势,研究新问题,探索新思路,针对民政工作的薄弱点,找准工作的着力点,全面提升工作能力和水平,推动构建和谐社会目标的实现。
(一)着眼于落实民本理念,努力促进人与人的和谐相处。
构建和谐社会要求“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这和科学发展观中“以人为本”的出发点是一致的。“民政工作是做人的工作”,落实民本理念,就是要以人为本,以人为中心,确保人的生存,维护人的公平,保障人的民主权,促进人与人的和谐相处。因此, 民政工作应体现国家对民施政的职能,以稳定和促进社会发展为目的,以人民群众为服务对象,运用现代科学方法,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在政策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效解决社会问题,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权益,提高人民物质文化生活质量。我们做一切事情,都应从人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出发,制订出台法规政策、制度措施要体现人性,考虑人情,尊重人权,不能超越人的发展阶段,不能忽视人的需要。民政工作虽然项目很多,但其基本主线是维护民利、解决民生、落实民权,核心是“为民”。可以说,“以人为本”在民政工作中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因为,相对其他部门而言,民政部门联系的社会成员更加广泛,扶助的困难群体更为集中,与人民的利益关系更显密切。如果说以前的民政工作注重的是行政管理和物质帮助的话,那么现在则要把民本理念体现在施政方略、思想作风和制度创新中,在把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放在第一位原则不变的前提下,从解决民生发展到维护民权、落实民利。这就要求加强对人民群众精神需求的关注,对困难群众人格尊严的尊重,对基层群众民主权利的保障。
近些年来,民政工作不断向社会化方向发展,已凸显社会性、群众性、广泛性,内涵不断丰富,外延不断延伸,服务对象几乎已囊括了社会所有成员。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打破传统思维模式的束缚,科学分析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新情况,把准民政工作发展变化的新趋势,着眼于民政工作功能作用的延伸和强化,提升民政工作的职能定位,实现思想观念从传统狭隘的民政业务向已经拓展了的现代“大民政”转变。要从过去主要为传统民政对象服务,向为城乡困难群体为主的广大群众服务拓展;从过去主要保障困难群众生存权,向既保障群众生存权,又注重维护他们的发展权和民主政治权益拓展;从过去以农村为主,向城乡并重拓展;从重管理、轻服务,向管理和服务并重拓展;从过去主要由政府主导办民政,向社会广泛参与形成民政合力拓展,努力实现 “更好地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为最需要帮助的困难群众服务,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服务” 的根本要求。要通过民政部门卓有成效的工作,弘扬中华民族养老爱幼、帮贫济困、扶孤助残的传统美德,促进各种人际关系的和谐,为构建和谐社会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着眼于促进社会公平,进一步建立和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
和谐社会是公平的社会,是人民安居乐业的社会。而构建公平、安居乐业的社会,就要协调好社会利益关系。在深化改革、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经济结构的调整,以及利益关系和利益格局的变化调整,必然会产生一部分弱势群体。这部分人的基本生活得不到解决,社会就难以稳定,改革就要受到阻力。通过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体系,为困难群体或特殊群体提供物质上或服务上的帮助,是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客观需要,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前提。我们应从实际出发,从解决困难群众最关心、最迫切的问题入手,以政府救助为主导,以相关政策扶持为补充,以社会各类捐赠为辅助,以民政相关组织为依托,逐步形成城乡一体化、组织网络化、管理规范化、保障法制化,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结构完善、功能齐全的社会救助体系,确保社会所有成员都能享受到改革发展带来的成果,从而发挥民政部门社会“稳定器”和“调节器”的职能作用,为构建和谐社会夯实基础。
一是构建起一个完善的社会救助政策体系。政策体系建设是提高社会救助能力的根本,无论哪个阶层群众的切身利益,主要都是靠政策予以明确和落实。一方面,我们要进一步研究并完善利益分配和再分配的相关政策,使以往存在的较多随机性做法转换为政策性制度性的规定,做到按章办事;另一方面,要加大政策落实到位力度,增强利益投入的诚信度,树立起在利益分配上良好的政策保障导向。当前,应建立起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主体,以灾害救助、农村五保、流浪乞讨救助为重点,以医疗救助、住房救助、教育救助、生产救助、就业救助、司法救助、慈善救助、舆论救助等专项救助为补充,社会互助、结对帮扶、临时救助相配套的全方位、多层次的社会救助政策体系。要突出完善好城乡群众的生活救助制度,将现行的救助政策进行科学的整合,在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同时,规范农村特困户救助制度,并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低保制度建设,提高低保工作规范化水平,切实做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使其真正成为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的安全线。要重点建立健全各项专项救助、农村合作医疗、社会互助、临时救助等制度,进一步规范完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探索对外来人口、流动人口中贫困对象的救助制度,从而提高社会救助制度体系的整体水平。
二是构建起一个健全的社会救助工作体系。民政工作点多线长,联系的社会对象广泛,当前经济社会结构的变化对社会化要求加大,民政部门应依靠群众,发动社会力量,实现社会的广泛参与。要理顺社会救助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进一步加强“政府主导、民政主管、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管理体制,充实基层救助工作力量,搭建基层社会救助工作平台,推行网络化、信息化、社会化运行模式。
三是构建起一个合理的社会救助筹资分配体系。要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合理分配救助资金负担比例,突出解决地方政府不能按要求足额列支救助资金和工作经费的问题。要加大社会资金筹措及社会资源整合,充分发挥慈善救助在整个社会救助体系中的重要作用,让更多的公民和法人参与到慈善救助中来,提高社会救助的保障能力。要给予低保边缘群体、外来人员救助,加强对农村困难群体、子女上学困难家庭、长期患病困难家庭、受灾群众的救助,以拓宽社会救助对象覆盖范围,建立起公平合理的社会救助资金、资源分配体系。
四是构建起一个科学公正的社会救助监督体系。无论是经济发达还是贫困地区,都要根据当地基本生活必需品费用以及财政收入状况,制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救助标准,实行分类救助。要建立家庭经济收入申报和审查制度,解决好就业年龄段内有就业能力的人、以及有赡养能力的子女将年迈父母推向政府要求救助的问题,以确保社会救助的科学性、合理性。与此同时,应建立就业与救助良性互动机制,积极开展公益性劳动,并加强对社会救助的行政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以确保社会救助的公正性、积极性。
(三)着眼于发展基层民主,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的民主政治权益。
和谐社会是民主的社会,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进程中,民政部门承担着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基层政权建设的重要职责。我们应站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维护人民群众民主政治权益的重要性,全力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保证基层群众能够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在农村应切实加强村民自治工作。首先,要认真贯彻执行《村委会组织法》,完善和落实“四个民主”。当前,要把村民自治工作放到建设和谐社会的大目标、大环境、大战略中去思考,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发[2004]17号文件精神,把村务公开、民主管理作为农村工作的一件大事来抓。要依法建立村民自治章程、管理制度、议事规则、村务公开制度,完善村级重大事项的民主决策程序,规范村务公开的内容、程序、形式和时间,切实保障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管理权、监督权。要增强广大群众的民主意识、法制意识和全局意识,调动各阶层的积极性、创造性,保证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好自己的事情,实现自己的愿望和利益,真正实现民主选举公正公平,民主决策规范有序,民主管理有章可循,民主监督行之有效。要进一步完善推进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切实把健全党组织领导下的充满生机和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落到实处,发挥基层民主制度的政治优势,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执政基础。其次,要认真落实村干部报酬,解决老有所养问题。村干部是农村基层政权建设的骨干力量,要下决心改变过去那种对村干部责任上严格要求,权力上无相应保障,经济待遇上不够关心的状况。要根据免征农业税后乡村基层形势的发展,在明确村干部具体职责的同时,将责权利统一起来、平衡起来。一方面要严格村干部的选拔选举程序,提高村干部的政治待遇,增强其荣誉感和责任感,并相应地提高其经济待遇;另一方面应给他们建立年老后的生活保障机制,解除其生活上的后顾之忧,让他们全身心地投入到自己的工作上来,为农村的改革、发展和稳定奉献出全部的智慧和力量。第三,要加快户籍制度改革,实现城乡户口一体化。要逐步取消现行的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和由此衍生的其他户口类型,剥离或取消附加在户口管理上的一些社会管理功能,改变城乡分割造成的公民在经济、社会生活中权利与义务不平等的状况,实行以公民的住房、职业和生活来源等主要生活基础为落户标准,建立以居民住地划分城镇人口和农村人口,以职业划分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的户籍登记制度,如实反映公民的居住和身份状况的本来面目。第四,要抓好新农村建设,认真实施好农民知识化工程。要以建设新村镇、发展新产业、培育新农民、组建新经济组织、塑造新风貌、创建好班子为新农村建设的主要目标,培养新型务工农民和产业农民,提高农民的科技致富能力、市场竞争能力和自主发展能力。
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在城市应进一步搞好社区建设。社区是民政工作服务于和谐社会构建的一个重要切入点和平台,对发展环境的优化以及和谐社会的构建占据着基础性地位。当前,要把社区建设纳入各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作为推进城市现代化建设的必然选择,把职能转变、重心下移、社会共建作为社区建设的重要途径,真正把社区建设成为城市基层管理工作的平台,发挥其在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中的重要作用。要通过社区管理体制改革,合理整合和充分利用社区资源,引导、协调、解决好卫生、科技、劳动、教育、公安、法律等服务进社区问题。要不断强化社区的服务功能,把大力发展社区服务、加强社区环境建设、提高社区医疗服务水平、开展丰富多彩的社区文体活动等,作为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的重要抓手和主要衡量指标。通过提高社区居民参与度,实现社区群众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增强社区组织的号召力、凝聚力和向心力,营造和谐社区。要建立多元化的社区建设投入机制,加强社区服务设施建设,解决好社区办公场所问题。要做好社区居委会干部的配备和培训工作,提高他们的管理和服务水平,提高其工资待遇。要认真做好企业退休、下岗失业人员、低保对象的管理服务工作,努力开辟社区就业岗位,帮助下岗、失业职工和有工作能力的特困居民尽快实现社区就业。通过不懈的努力,逐步把城市社区建成治安良好、生活便利、人际关系和谐的新型社区,使城市的基层基础工作、居民生活质量和自治水平得到明显提高。与此同时,要积极稳妥地研究和解决好城镇化进程中的“镇改街”、“村改居”问题,推动社区建设由城市向城郊结合部和乡镇拓展和延伸,搞好农村村落社区建设,努力提高社区建设的整体水平。
(四)着眼于社会运行有序,不断规范和创新社会管理体制。
构建和谐社会要求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推进社会管理体制创新。当前,市场经济迅速发展,各种经济成份竞相迸发,社会结构呈现出多样性和复杂性。新的社会阶层不断形成,中介服务、行业协会等民间机构越来越多,在社会经济各个领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人们生活方式不断变化,对物质文化和民主生活要求越来越高;家庭小型化、社会老龄化、生活社区化成为社会新特征。社会行政管理是整个社会管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民政部门的重要职责。民政工作应适应这种变化,不断改革管理手段,创新管理办法,提高管理能力,并着力在依法行政、规范管理、文明服务上下功夫,使社会管理做到运行有序。
首先,要创新管理机制。为适应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民政部门应树立发展的理念,创新管理方式,研究管理规律,整合管理资源,调整好基层组织的布局设置,建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新型社会管理格局。在具体工作中,要理顺条块关系,实现管理重心下移,管理渠道畅通,同时加大自治组织、中介组织、行业协会、公益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的发展及规范力度,提高社会组织参与公共事务和公共决策、服务市场经济的能力和水平,在基层管理中引入社会化、产业化、市场化运作方式,在政府和社会形成的社会管理和服务的合力中,实现公民平等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权利。
其次,要加强监管协调。政府要加强对各类社会组织的管理和监督,形成公民参与、协助社会管理,政府保护监督、支持调节公民、社会组织管理权利的良性互动局面,政府与社会取长补短,协调一致,共同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第三,要实现公民权利。公民是具有独立主体意识的个体人与社会人的统一,既享有公民的各项权利,又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民政部门应不断提高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基层政权、社区建设等工作的整体水平,树立民本理念、公平理念、服务理念,切实保障公民的生存权利、发展权利、民主权利和参与社会管理的权利。既培养公民的民主意识、权利观念,也培养公民的法制意识、义务观念。要通过发展慈善事业、组织社会工作、开展志愿者服务活动,增强社会的凝聚力,使之与经济发展协调发展,提高公民与社会自我发展、自我协调的能力和水平。
第四,要培养“公民意识”。现代社会的健康发展有赖于国家权力、市场经济、公民社会三者的互动。民政工作应在培养公民意识、实现公民权利、壮大社会组织、夯实社会基础、发展公益事业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使每个社会主义公民既有民主意识,又有法制意识;既自主自立,又有社区归属感;既依法维权,又有公益事业认同感;既自我实现,又有社会事务责任感;既各尽其能、各得其所,又能和谐共处,共同发展,从而为塑造高素质的公民、友善互助的环境、和谐发展的社会打下坚实基础。
(五)着眼于转变政府职能,全面提高民政部门的公共服务能力。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政府必须尽快实现职能的转变,把公共服务作为一件大事来抓,并切实履行好政策引导、总体规划、行业监管、市场培育等职能。因此,各级政府都要尽快建立健全公共服务协调机制,理顺政府部门关系,明确各自的职责,强化协调,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建立起公共服务长效管理机制。要进一步调整或改革财政、税收、金融、就业、社保等配套公共政策,大力扶持公共服务业发展。要鼓励社会组织、企业承接公共服务项目,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实行项目式管理,不断创新公共服务方式方法。
民政部门作为政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门,在提高公共服务能力上,也应从自身工作实际出发,适应公共需求,提供适宜不同群体、对象的较好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一是要发挥社区平台的作用,为社区居民提供多元化、高质量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根据社区多元化的特点,满足社区居民基本生活需求,注重居民精神文化需求,扩充服务项目,拓展服务内容,美化社区环境,改善公共设施,及时提供居民迫切需要的卫生、医疗、教育、文体等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二是要发挥社会福利的作用,为老年群体提供多样化、人性化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加快养老院、福利院、“星光计划”等公共服务设施市场主体转变步伐,增强其为公共服务的能力。积极推行民办公助、公办民营等养老服务模式,丰富养老服务事业的社会经济主体。树立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为老人提供更人性化、个性化的服务。三是要发挥服务国防的作用,为优抚安置对象提供重实际、重实用的公共服务。及时调整优待抚恤补助标准,切实解决优抚对象生活难、医疗难、住房难问题,确保优抚对象生活水平与社会经济发展同步;加快退役士兵安置制度改革,为退役士兵提供继续教育、技能培训、就业指导、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公共服务;加强军休社区建设,整合军休服务资源,拓宽军休服务领域和服务内容,为军休干部提供医疗、物业、金融、文体等服务,满足军休干部日益增长的全方面、多样化的需求。四是要发挥民间组织的载体作用,为民间组织提供培育、监管的公共服务。以培育发展、监督管理、发挥作用为重点,落实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双重管理体制,严格依法审批和管理好民间组织,切实改变目前重审批、轻管理的状况,加快培育包括服务于非公有制经济、农村产业化经营、参与国际民间经贸活动在内的各种行业性中介组织,加快社会公益慈善类和服务类民间组织的发展,高度重视并着力发挥好民间组织在发展第三产业、开展社区服务、扩大社会就业和方便群众生产生活等多方面的重要作用。五是发挥行政区划布局作用,为统筹城乡发展提供更为有效的公共服务。要适应加快城镇化进程和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加强区划地名管理工作,宏观规划、理顺体制、分配资源、优化环境,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城乡统筹发展、地区协调发展创造科学的合理的空间布局。
(六)着眼于政策法规的衔接配套,推进民政工作法制化进程。
要健全与民政工作发展相适应的法律法规体系。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认真清理有关行政许可规定和实施主体,对许可规定和实施主体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要及早研究,尽快解决,既不能不作为,又不能乱作为。针对民政工作内容和业务领域不断拓宽的实际,要不断完善民政政策法规,健全民政法规体系,及时修改完善现行的法规政策。当前,要加快《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农村五保供养条例》、《社会团体管理条例》、《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地名管理条例》和《殡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修订,加强各项政策法规的衔接、配套,使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与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相适应,与国际惯例相接轨。要加快推进《促进就业法》、《社会保险法》、《社会救助法》等社会保障基本法律的立法进程,进而推动各专项社会保障的立法工作。
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按照行政许可法要求,经过清理,民政部门现有行政许可为9项,还有10项行政审批项目,这些行政许可项目和行政审批项目有的属民政部权限,有的是省级权限,更多的属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这就要求全体民政干部都要认真学习,准确掌握。同时,我们还要加大民政法律法规的宣传,把直接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行政执法依据、程序和结果向群众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要严格依法办事。牢固树立法制意识,规范管理行为,尽快实现民政行政行为的新转变。当前,要着重解决执法力量不足、力度不够、措施不力等问题,建立综合执法机制,完善上下衔接、内外结合的执法监督措施和办法,开展对执法效果的检查评估,搞好行政执法检查监督,切实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要强化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度,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素质,通过依法行政,切实依法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和民主政治权利。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社会结构的转变、城市化和社会化步伐的加快,人民的利益需要和诉求方向将有所变化,民政工作要认真做好群众工作,根据人民需要,倾听群众诉求,引导利益和诉求的合理表达。
(作者单位:赣州市民政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