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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民政工作的实践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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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政厅 陈健雄

 

摘要:本文阐述了当前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民政工作的本质、职责、任务和工作对象,对如何发挥民政工作的职能作用,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进行了全方位的剖析,对民政工作的创新发展进行了较为深刻的思考,提出了对策。

关键词:民政工作 实践 思考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全局出发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这既是马克思科学社会主义理论在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次重要实践,也是对科学社会主义理论的一次重大提升。民政部门承担着政权建设、民主法治建设、行政管理和社会服务的许多工作,紧紧围绕构建和谐社会,促进民政工作的创新与发展,既是民政部门肩负的历史使命,也是民政工作难得的发展机遇。

 

一、在构建和谐社会的科学理论指导下把握民政工作的时代特征

 

什么是和谐社会?和谐,在现代汉语中有协调、融洽、合作等意义。和谐,作为一种思想,是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精神的精髓。其内容博大精深,源远流长。用社会学的术语来说,和谐社会就是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的社会。“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一个专用语,有其特定所指,其内涵应特指我国社会内部的各种社会关系。胡锦涛总书记指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这是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最全面、最深刻的诠释。

 

在新的历史时期,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牢牢把握民政工作的时代特征,对于民政工作顺应时代潮流,找准与党和政府全局工作的结合点和切入点,更好地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一,要把握民政工作的新本质。新时期民政工作的本质体现在民政工作的社会性和多元性上,也就是说民政工作是一项社会工作,做好民政工作是属于全社会共同的责任,需要社会和公众参与。要通过政府组织、政府协调、政府带动,增强人民群众参与民政工作、参与公共社会事务的主人翁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充分调动社会各组织、各阶层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不同阶层提供不同层次的服务。

 

第二,要把握民政工作的新职责。民政工作的职责就是主理民众事务,为民理政。民政工作历史悠久,但是,无论是奴隶社会,还是封建社会,“民政”都是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实行阶级统治的一种工具,“民政”实际上就是“政民”。新中国成立后,民政工作的职责定位是“上为政府分忧,下为百姓解愁”,随着政治体制改革的逐步推进,政府职能的转变,民政工作的职责被赋予了许多新的内容,就是要坚持“以民为本”的工作理念,把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民政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万事民为先”,一切为了群众利益,做人民群众的“热心人、贴心人、代言人和维护人”。

 

第三,要把握民政工作的新内容。过去,我们把民政工作概括为“三个一部分”,即政权建设的一部分、行政管理的一部分和社会保障的一部分。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建设“服务型”政府的推进,民政工作的任务也不断拓展。同时,由于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发展的“一体化”,部门之间工作的交叉、协同、合作更加频密,我们再把民政工作概括为哪几个部分,已经很难,也没有必要。但为了更好地把握民政工作在创建和谐社会中的任务,根据民政工作的本质和职责,我认为从广义上划分,民政工作的内容体现在“四个一部分”:

 

(一)民政工作是民主建设的一部分。我们讲民政工作是政权建设的一部分,充其量是民政部门担负着村(居)委会选举工作。但是,村(居)委会作为群众自治组织,并不是一级政权,民政部门基层政权建设的任务,主要是维护、落实和发展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因此,把政权建设改为民主建设更为贴切。

 

(二)民政工作是社会建设的一部分。社会建设的内涵非常广泛,包括了思想、道德、风尚以及社会秩序、社会保障、社会服务,涵盖了民政工作的许多任务。

 

(三)民政工作是文化建设的一部分。文化建设是社会建设的“软”基础,是综合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政工作作为一项传统的工作,既有传统文化的特色,又具有新时期文化的特征,在社会主义文化建设中担当了重要的角色。

 

(四)民政工作是社会管理的一部分。民政工作中民间组织登记管理、行政区域调整、地名管理、基层组织建设、婚姻登记、殡葬管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等工作,属于此范畴。

 

第四,要把握民政工作的新对象。过去我们讲民政工作的对象是最可爱的人和最可怜的人。现在,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民政工作的对象已经遍及社会各阶层、社会的每一个成员。近年来,社区建设事业的兴起、老龄事业的蓬勃发展,证明了民政事业是全社会的事业,发展民政事业是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

 

二、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实践中发挥民政工作的职能作用

 

构建和谐社会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和党政各部门的共同努力。民政工作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紧密相连,与构建和谐社会密切相关,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主力军,责任重大,民政部门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发挥作用:

 

(一)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在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中发挥作用。经济社会的进步与发展,使人们清楚地认识到,现存社会不仅是一个伦理共同体,同时更是一个利益共同体。当代中国的社会转型,带来了利益结构的变化,出现了一些分配不均衡的现象,给社会带来了一些不和谐的问题。解决这些问题,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保障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建设和谐社会的核心问题和本质要求。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作为政府,就要把重点放在社会保障基础平台建设上,大力发展社会福利事业,逐步形成较为完整的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民政部门在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担负了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等任务。当前,民政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还不完善,还存在领导不够重视、政策不配套、资金不足、观念滞后、方法不活、各子体系不协调等亟待解决的问题。我们要以建立完善社会救助体系为切入点,以落实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核心内容,带动优待抚恤、五保供养、灾害救助工作;要以慈善募捐为龙头,建立健全经常性社会捐助网络;要整合社会资源,发挥职能部门作用,发展和落实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和法律援助;要加大公共福利项目的投入,加快改革社会福利机构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扩大公共利益的受益群体;要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形成形式多样、内容丰富、方式灵活、物质帮助与精神抚慰相结合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全方位、多方面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困难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大力推进城乡基层自治组织建设,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中发挥作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保证人民群众行使民主权利,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证。完善基层自治组织建设是扩大基层民主的重要基础。加强基层组织建设,一是要突出“民间”色彩。基层组织是人民群众自己的组织,应该剥离行政性。基层党组织建设要坚持走“平民化”道路,主动贴近群众,走进群众,主动为群众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各种实际困难,做人民群众靠得住的组织;村和社区居委会干部要强化工作人员概念和服务意识,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与人民群众同舟共济,做人民群众信得过的朋友。二是要突出“民主”特性。实现基层民主是基层组织建设的核心内容。基层民主,就是要把选举村干部的自主权交给村民,把村务大事的决策权交给村民,把日常村务的参与权交给村民,把对村干部的评议权和重要村务的知情权交给村民。要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开展基层民主实践,让广大人民群众当家作主,努力实现人民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激发广大群众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积极性。

 

(三)大力拓展社区居委会和民间组织的服务功能,在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中发挥作用。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是推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持续发展,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社会和谐的重要保证,是我们党加强和提高执政能力的一个重要表现。社区居委会和民间组织承担着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任务,在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我们要根据构建和谐社会对基层组织、民间组织建设的新要求,建立新型的社会管理和服务体系。在社区建设方面,要“突破一个难点,推进两项建设,开展三项服务,发挥好四个方面的作用”:突破一个难点,就是要搞好散居的老居民区、外来人口聚居地的社区建设工作。对于单位的宿舍区、物业小区,有一定的管理基础,社区建设工作比较好做。老居民区、城乡结合部的村居民混居区、外来人口聚居区社区建设难度大,是社区建设的难点,一定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探索,开辟社区建设的新天地。 “推进两项建设”,第一是要推进建设社区居委会的办公用房建设,为加强社区建设和管理提供基础和条件;第二是要推进服务设施建设,提升社区的服务功能,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需求。“开展三项服务”,就是要开展面向特殊群体的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优抚保障服务,面向群众的便民利民服务,面向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服务。“发挥好四个方面的作用”,第一,要发挥好党组织的核心作用,提高社区组织的向心力、凝聚力;第二要发挥社区居委会的主体作用,努力提高社区管理水平;第三要发挥好驻区单位的合力作用,共驻共建,资源共享;第四是要发挥好社区居民的能动作用,邻里互帮互助,形成人与人和睦相处的良好社会关系。要按照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创建自治好、管理好、服务好、治安好、环境好、风尚好平安和谐社区的要求,共筑安居乐业的美好家园。在民间组织管理方面,要坚持培育发展与管理监督并重的方针,通过规范行业组织、培育专业经济协会、推进自律和诚信建设,逐步完善社会组织管理体系;要积极培育社区民间组织,充分发挥其在维护弱势群体利益、服务社区群众中的积极作用。

 

(四)大力促进社会公益和慈善事业,在加强全民思想道德建设中发挥作用。胡锦涛总书记指出:“一个社会是否和谐,一个国家能否长治久安,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全体社会成员的思想道德素质。”古语云,“德,国家之基也”,没有道德就没有国家的生存,社会越发展,道德意识、道德责任、道德使命就越要加强,一个和谐的社会,更需要有良好的思想道德规范。民政部门担负的许多工作,是加强思想道德建设的重要载体,做好思想道德建设工作,我们义不容辞。我们要通过开展双拥工作,落实优抚安置政策,大力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和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我们要通过加强社区建设,大力倡导爱国守法、知礼诚信、邻里团结、勤俭自强、助人为乐的社会公德;我们要通过落实婚姻登记条例、发展老年事业和社会福利事业,大力倡导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的家庭美德;我们要通过发展慈善事业、开展社会捐助、扶危济困活动,大力倡导热爱集体、热心公益、扶贫帮困、乐善好施救孤助残、平等友爱、共同前进的社会风尚;我们要通过福利彩票发行和福利资金的投放,不断提高福利彩票公益事业的公信力、影响力和感召力,在全社会大力倡导健康的博彩娱乐活动,自觉抵制赌博和非法的博彩活动,净化社会风气。总之,要充分发挥民政工作的特点和优势,大力弘扬先进文化,积极倡导“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道德规范。

 

(五)大力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在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中发挥作用。和谐社会是法制健全,依法治国的社会。民政工作作为政府行政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份,必须建立健全法制,不断提高民政工作者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能力。

 

第一,立法要立德。民政是为民之政,是立德之政,民政立法一定要紧紧围绕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落实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要求,充分体现科学发展观,体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突出保障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要加强立法的调查研究,全面掌握人民群众的生活情况,了解人民群众需求,把人民群众的意愿上升至法律层面,依法保障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依法落实人民群众民主政治权利,以德入法,从而实现以德治政,以德治国。

 

第二,执法要知法。提高民政干部职工的法制意识和法律素质,是依法行政,依法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保证。各级民政部门要把普法工作作为增强民政干部法制观念,提高执法水平的重要工作,长抓不懈;民政部门的同志,要自觉运用法律武器,规范工作行为,切实维护好、实现好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要在工作实践中努力提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要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研究,不断解决依法治国、依法执政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把依法治国方略落到实处。

 

第三,法治要善治。善治是确保执法工作公平、公正、公开的有效途径。我们要从规范业务工作入手,坚持从严治政、依法行政,实行岗位目标责任制,明确工作标准,规范办事程序,建立职责明晰、操作规范、务实高效的运行机制;要在规范执法程序下力气,坚持按照法定程序办事、依法依规办事,逐步推广建设“民政服务大厅”,实行“一站式”办证、“一条龙”服务,克服主观随意性;要从规范行政管理方面下功夫,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重大项目、救灾款物下拨、福利资金分配等集体决策制度;要规范监督机制,建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的监督机制,坚持在法律监督下开展工作,建立执法质量考核制度,定期开展执法检查,自觉接受人大、社会和舆论监督。

 

(六)大力加强民政队伍建设,在增强全社会的创造活力中发挥作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发挥各方面的创造力。民政事业的创新发展、兴衰成败,归根到底,需要依靠广大民政干部共同努力、团结奋进来实现,需要一批有胆有识、有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的高素质人才来推动。

 

加强民政队伍建设,提高民政队伍整体素质,一是要强化“以民为本、为民解困”的宗旨教育。“以民为本,为民解困”是民政工作的根本宗旨,是我们全部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各级民政干部职工,一定要始终不渝地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的民政宗旨不动摇,坚持“群众利益无小事”的观念不改变,坚持根植于人民群众,与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感情不变质,做到情为民所系,心中时刻装着群众,忧群众之所忧,乐群众之所乐;做到利为民所谋,一切工作为了群众,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解群众之所难,办群众之所需,诚心诚意为群众谋利益,做人民群众的好公仆。

 

二是要坚持选贤任能,用好人才。胡锦涛总书记指出,“大兴求真务实之风,选贤任能是第一位的问题”,人才是强党兴国的关键。当前,我们在人才的使用上还存在一些认识上的偏差,有的领导也常常感叹缺乏人才。邓小平同志曾一针见血地指出:“我们不是没有人才,而是被按住了。”各级民政部门的领导,一定要树立正确的用人观,认识人才的价值,更好地团结好、培养好、管理好、使用好人才。要通过建立创业机制,引入竞争和激励机制,为广大民政干部职工营造鼓励创造、尊重创造、勤于创造、敢于创造的良好氛围,为干部职工干事业、干成事业提供有利条件,促进民政工作的创新与发展。

 

三是要挖掘基层民政工作的潜能。基层民政干部,长期战斗在民政工作第一线,在工作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是我们民政事业发展的根本保证和宝贵财富。各级民政部门的领导要切实把加强基层民政建设摆上重要工作日程,经常深入基层单位、深入民政工作第一线。要善于分析总结基层的实际工作经验,要善于指导帮助和推动基层工作的开展,要善于解决基层民政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当前,我省部份地区,特别是经济欠发达地区民政干部的工作、生活条件还比较艰苦,服务设施简陋,机构不健全,工作人员不足。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利用构建和谐社会的好机遇,积极争取政府加大投入,改善基层民政的办公条件和基础服务设施。通过健全机构,增加人员编制,增强基层民政队伍的力量。只有重视基层、关心基层、服务基层,才能使基层的工作得到加强,才能使基层干部的潜能得到更好的发挥,才能使民政事业的发展更上一层楼。

 

三、在构建和谐社会探索中提高民政工作的创新能力

创新代表着生命力和活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项崭新的战略任务,需要在实践中不断的探索和研究,才能不断创新,不断向前推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民政工作的创新发展提供了难得的大好时机,民政工作要紧紧围绕落实构建和谐社会的各项任务,深入研究民政工作的发展规律,更新观念,创新机制,拓宽领域。

 

(一)要切实在思想观念上创新。思想决定行动,正确的思想认识、科学的思想观念,指引和保证着民政事业的发展。作为民政工作,长期以来,我们的指导思想和发展方向是正确的。但是,由于中国数千年根深蒂固的封建思想影响,“高集权”、“官本位”、“做官当老爷”的思想还在一些民政干部日常工作中偶有出现,脱离群众、漠视群众利益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各级民政部门在构建和谐社会中,一定要加强马克思主义群众观念和党的群众路线的思想教育,牢固树立“以民为本、为民解困”的思想。只有真正把“为民”作为第一要事, 把人民满意作为第一标准,把勤政务实作为第一要求,艰苦奋斗,谦虚谨慎,不骄不躁,民政工作才能真正得到人民的支持,民政工作才能得到新的提升和发展。

 

二)要切实在管理体制上创新。体制问题,是各项工作发展进程中深层次的结构性的问题。当前,民政工作在管理体制上还不十分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一方面,由于中国传统的“权力集中”和严格的层级管理体制,造成我们在工作上往往是“上面出政策,下面出对策”,工作照搬照套,自主创新不足,创新能力不强;另一方面是垄断思想、封闭意识的影响,思想不够解放,视野不够开阔,工作开放度不高,民政工作的社会性无法体现,社会化渠道不畅;再一方面是民政法规不健全,立法工作滞后,依法行政的依据不够。我们要围绕机构职能的转变,推进领导方式与工作方式的转变,改革微观的工作管理为宏观的工作指导,为基层提供自主工作的空间,为基层部门提供工作创新的条件和支持;要围绕增强创造力,充分调动和发挥民政工作者的积极性,要勇于打破陈旧的框框套套,不断增创发展优势,打响品牌,创出特色;要围绕增添活力,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民政工作的热情,推进民政工作向社会化方向发展;要围绕落实依法行政,加强民政法制建设,促进民政工作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

 

(三)要切实在运行机制上创新。机制创新对于民政工作发展具有全局性、长远性、决定性的意义,是解决民政工作的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的根本途径。

 

一是要创新民政工作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机制。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人民生活水平得到了较大提高。但是,由于法制建设和社会调控体系不完善,民政工作作为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在投入方面不能实现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甚至出现倒挂现象,影响了民政公共保障能力的提高。我们要着眼于实现民政事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研究建立民政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长效机制。

 

二是要创新富裕地区与经济欠发达地区协调发展机制。长期以来,民政工作存在着地区发展不平衡的问题,研究建立地区协调发展机制,解决地区差别,缩小地区差距,很有意义。建立地区协调发展机制,首先是要提高落后地区的自主发展能力,鼓励劳动,鼓励创造;其次是要在资金分配上建立科学的分配规则,既要加大对贫困地区的投入和扶助,又要体现“事费挂勾”的原则,按事拨款,实现对工作发展的有力支持。第三是要加强强弱合作。要在一些社会化项目上,引导发达地区到欠发达地区投资,以营利性项目带非营利性项目,以项目带项目,促进事业的全面发展。要开阔视野,活跃思路,拓宽领域,加强系统内外的工作合作,增强协同作战能力。

 

三是要创新单项业务与整体工作全面推进机制。民政工作的各项业务,有着其独特的特点和特有的发展规律,我们要牢牢把握这些特点和规律,形成科学的运行机制。如救灾工作方面,要建立自然灾害快速反应机制和灾害救助的绩效管理机制;在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方面,要建立与教育、医疗、住房和司法等救助制度配套的衔接的“一体多元”救助机制;在优抚工作方面,要进一步完善优抚对象生活水平与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同步提高的自然增长机制;在安置工作方面,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自谋职业与补偿安置相结合的安置机制,等等。要做到以重点带一般,以热点带难点的办法,聚点成面,全面推进民政工作向前发展。

 

(四)要切实在工作手段上创新。信息网络的迅速发展,对政治、经济、军事、科技、文化、社会等等领域发生了深刻的影响。对一个国家和地区来讲,信息化水平已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的综合实力和现代化水平的重要标志,在一个系统、一个部门来说,信息化水平也标志着工作发展水平的高低。发展民政信息化,是增强民政工作的科学性、协调性和规范性,全面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办事效率的有效途径。民政信息化要紧扣民政“为民”的主题和定位,从规范管理,创新服务出发,这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坚实可靠的支撑和保障,使信息化真正成为民政事业发展的发动机和助推器。当前,民政信息化问题表现在“四位”:一是领导缺位,个别领导对信息化建设的认识不足,抓工作力度不大;二是主体错位,业务工作是民政信息化的核心,业务部门是的民政信息化的主体,但一些业务工作的同志认为信息化是信息中心的事,对信息化工作不闻不问;三是经济无位,民政信息化建设普遍投入不足,经费未能纳入财政预算;四是机构空位,信息化工作机构定位的不明确,缺乏专业技术人才民政信息化一定要认清形势,增强紧迫感,从强化领导着手,立足于便民利民、提高服务质量,运用先进的信息技术、网络技术、和数据技术,提升和改造传统的业务操作流程、管理模式、服务手段,从而做到操作规范、管理先进、决策科学、服务便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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