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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五保村建设面临的伦理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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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文庆

  (湖州师范学院法商学院,浙江 湖州 313000)

  [摘要]广西五保村建设作为“民心工程”、“德政工程”,在总体上得到了社会各界的肯定,其伦理的正面价值是显而易见的,但是在五保村建设的过程中,一些思想认识问题也逐步显露出来,有些表现为伦理道德价值观上的冲突,即五保村建设问题上的伦理困境。其具体表现为救助五保户的责任和义务归属,施救方式的恰当性,施救标准的适度性,救助过程中涉及的社会公平、正义与发展的速度、效率的关系等的思想认识差别。

  [关键词]广西五保村建设 五保户 伦理困境

  广西五保村建设作为“民心工程”、“德政工程”,在广西乃至全国引起了很大的反响。笔者长期生活在广西五保村建设发展最迅速的贺州市,因广西地方政府这一救助农村最弱势群体的举措而感动,关注和研究五保村建设。为研究五保村建设情况,笔者走访了五保户50人(户),村民60人。设计了《广西五保村建设情况调查问卷》(A、B)两份(A卷是针对城镇居民、干部群众、青年学生的,B卷是针对乡(镇)干部、村干部、民政干部的)。发放A卷503份,回收462份,回收率为87%,有效问卷462份,占总问卷的87%。发放B卷225份,回收182份,回收率为81%,有效问卷182份,占总问卷的81%。笔者在调查研究中发现,广西五保村建设在总体上得到了社会各界的肯定,其伦理的正面价值是显而易见的,但是在五保村建设的过程中,一些思想认识问题也逐步显露出来,有些表现为伦理道德价值观上的冲突,即五保村建设问题上的伦理困境。它主要源于人们认识上的差别,即人们的行为选择所要求具备的伦理价值观与自身已有的伦理价值观的冲突与对峙。[1]五保村建设中的伦理困境具体表现为救助五保户的责任和义务归属,施救方式的恰当性,施救标准的适度性,救助过程中涉及的社会公平、正义与发展的速度、效率的关系等的思想认识差别。

  (一)价值目标定位与实际效果的不一致

  价值目标即主体对客体有用性的期待值,如果期待值与实际效果一致就不会产生矛盾,如果不一致就会产生冲突、对峙,或曰困境。就广西的五保村建设而言,其理想期待值与实际效果之间的矛盾,在政府、个人等主体身上不同程度的存在着。

  首先,从政府来看。政府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在整体上它必须处理好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尽管人们对公平含义的理解见仁见智,但它内含着缩小收入差距的要求,这一点是确切无疑的,因为收入差距过分悬殊,人们会本能地感到不公平。政府处理效率与公平的矛盾问题,往往要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所处的不同阶段、社会主要矛盾及矛盾的主要方面的不同表现而灵活进行。长期以来,我们面临的主要矛盾是落后的社会生产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的需要的矛盾,由主要矛盾决定,多年来我国改革开放坚持的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在这种背景下,致力于促进“公平”而不是致力于提高“效率”的社会保障制度,其制度的完善及推进的力度和速度,就不能不受到影响,救助五保户这一农村中最弱势群体的行动或事业,当然也不能例外。当我们把经济总量拉上去了,综合国力提上来了,“蛋糕”做大了,收入差距却日益扩大,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显示,我国城乡居民基尼系数早在2002年就已超过警戒线,达到0.45。[2]因此,自十六大以来,经济利益的调整,和谐社会的构建,跃升为民众普遍关注、政府亟待解决的问题。广西五保村建设在这种背景下产生,应当说是顺应时势的,但这并不等于说它就一促而蹴。从目前中国政府所承担的社会角色来看,政府主要肩负着建设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为全体人民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保卫国家安全等职能,基层政府的建设任务更繁重,工作更是千头万绪,而人力、物力、财力又非常有限。在这种情况下,政府的决策选择,往往与其对各项工作的意义及价值判断有关,与其对各项工作安排的轻重缓急有关,与其政绩观有关。五保村建设只是社会公益福利事业的一个组成部分,而社会公益福利事业又只是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而且五保村建设的救助对象只是农村人口中占比例很小的特殊群体,这种救助行动是不产生经济效益的,因此,五保村建设的意义和价值要真正为各级政府普遍理解和认同,并把这种理解和认同转化为切实有效地推进五保村建设的实际行动,仍然需要一个过程。

  其次,从个人来看。个人的情况差别很大,他们处于不同的社会阶层,拥有不同的知识背景,有着不同的人生经历和不同的价值观念,因此,对五保村建设这一救助农村弱势群体的实践活动,他们就会有着不同的看法和评价,有着不同的愿望和要求。在非受益者一方,有人认为,五保户的产生除了天灾人祸的原因以外,更多的是他们自身原因造成的,如有的年轻时就好吃懒做,有的沾上小偷小摸、滥赌滥喝的坏习惯,有的性格孤僻,难以合群,因此,花那么大力气对这么一个特殊群体实施救助,能有多大的价值?有人认为,农村社会福利救助的主要对象不应该是五保户,而应该是残疾人,因为残疾人的生活更艰苦,更需要社会的关心和帮助。还有人认为,现在是市场经济,竞争强,压力大,大伙都忙得焦头烂额,都活得很累,自顾还不暇,哪有时间和精力管别人的事。在受益者一方,有的五保户认为,虽然五保村建设对改善他们的生活作用很大,但是救助的水平太低了,只管有饭吃,其它很多问题还没有管上,如治病就是个大问题,若患病,只能等死。有些五保老人把五保村的生活标准与镇上的敬老院比较,认为镇上敬老院有专人煮饭,有专人护理,伙食标准也高些,好多了。还有些五保老人及其亲友认为住进五保村,五保老人的生活都应该由政府包下来,个人和亲属就没有责任了。如有一五保户得知自己有条件入住五保村后,在入住前就把自己所有的财产处分掉了,还有一五保老人生病未经批准,擅自到县医院住院治疗,欠下的医疗费就推给乡政府。由价值目标引起的伦理困境,就在诸如此类的对五保村建设的不同看法和评价、不同的愿望和要求中显现出来。

  (二)参与主体责、权、利的界定不明确

  主体是相对于客体的哲学概念,是在活动中居于主动、主导地位的一方。五保村建设是一项实践活动,其主体是人,是五保村建设的所有参与者。五保村建设是按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思路开展和推进的,它融救济、救助与自救于一体,随着五保村建设活动的不断推进,各个活动的参与者在建设中的地位、作用、功能就会发生变化。五保村建设活动能否顺利组织和开展,关键在于各个活动的参与者能否密切配合。如果领导有力,配合默契,五保村建设就能顺利开展,成效显著,反之,则事倍功半。

  就五保村建设所需要的资金而言,它要求有各方的多元参与。现在说的每建一个10人左右的五保村大约要投入5至7万元,这主要是就房屋建设费而言的,但是如果要维持五保村的长期有效运转,还需要投入很多资金,如每月的生活补贴、水电费用、生活娱乐设施购置费、住房的维护费用、入住老人的医疗卫生保健费等,这是一笔不小的开支。要完成五保村建设资金的筹集,没有各方的多元参与是很困难的。五保村建成以后,作为村级养老院,作为农村五保户供养的新模式,不是一时一地的事,不是头脑发热的短期行为,而是一项救助农村弱势群体的长期工作,必然面临着一个可持续发展的问题。就五保村建设所涉及的事项而言,它更需要各方多元参与。五保村的初建就需要民政、卫生、教育、宣传等众多部门配合,即使在村一级,需要解决村委会、村民、五保对象的亲属、五保户自身、五保户责任田的代耕者等方面的相互协调问题。在参与五保村建设的过程中,各方主体的定位不是一成不变的。从五保村建设的现状来看,一般是以政府为主导,在这个基础上,逐渐扩展,调动各方,形成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局面。社会化多元参与的主体性定位在五保村建设过程中产生的伦理问题,主要是责、权、利的分配和协调问题。如贺州市在五保村建设的初期,是以文件的方式明确政府各部门的具体职责,如民政部门负责五保户的调查摸底和编制五保村建设基本规划,并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做好督促检查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争取、调度五保村建设资金;计划部门负责五保村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48]但是,在具体实践中,特别是在五保村建设的初期,政府主导、企业和个人参与、五保户个人自救等的关系如何协调互动,其各自应当做什么,应当做到什么程度,仍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一些基层民政办就反映,责任有了,但是权利和利益却得不到体现;一些部门的同志认为五保村建设主要是民政部门的工作,与其它部门的关系不大;一些市、县(区),由于土地、建设等部门认识不到位,就没有落实五保村建设的优惠政策,从而影响了五保村建设的进程。责任是压力,权力是活力,利益是动力,它们共同作用于五保村建设的具体实践,因此,多元主体定位引起了各部门、各群体责、权、利的分配和协调问题,它成为五保村建设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此外,应当注意,在五保村建设的过程中,责、权、利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动态发展的。在五保村建设的不同时期,责、权、利的分配和协调是有所不同的,初期以政府为主导,中期逐渐向多元参与转变,后期实现真正意义的社会福利社会化。这种多元、动态发展的特点,使五保村建设由主体多元化引起的冲突,表现出连续不间断的特征。

  (三)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冲突

  “互利”是人际关系和谐的前提,“互助”是社会公益福利事业的基础。让社会成员认同社会是一个整体,并在这个整体获得一种归宿感,在这个整体中建立起平等、互助、互爱的人际关系,这是开展和推进社会公益福利事业重要的伦理前提。在社会现实生活中,由于物质财富的相对有限性,人们一般较为关心自己的个人利益。如争取、维护个人利益的观念和意识普遍比较强;对集体财产处分的公平、公正、合理性普遍比较重视;帮助他人首先考虑自己的经济承受能力;参与公益事业以不侵害个人利益为前提;当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相矛盾时,一般希望保存个人利益,为了集体利益确需让渡个人利益,人们也希望遵循等价互换原则,至少是适度补偿原则。当人们对个人利益过分关注时,就不能不影响平等、互助、互爱的人际关系的建立,不能不影响社会公益福利事业的发展。

  五保村建设是一项主要面向农村孤寡老人的公益福利事业,在五保村建设的过程中,涉及到五保村村址的确定、土地的调配、资金的使用、公物的管理等问题,如果互利互助原则得不到贯彻,极易引发利益冲突,从而影响五保村建设的顺利推进。事实上,这样的问题确实存在。如五保村建设需要一片的较完整较宽阔的土地建房和安排五保户的生产和生活,以便于管理,这就涉及到村址的选择和土地的调配问题。有的村庄,交通便利、环境较好的路段,征用、开发的可能性较大,因而潜在价值也较大,村民就不大愿意转让和调配;有的村民考虑到自家土地比较便于耕种和管理,也不愿意与五保户调换土地;有的在调配的时候,过于关注个人利益,提出过高的调配条件和补偿要求;有的村庄,受传统迷信观念的影响,认为五保户无子女,命运不济,特别是那些中年丧偶、老年丧子的孤寡老人,在村民看来是命相不好的克星,而且五保老人的生老病死也不是什么好事,因此,不愿意在村落里建五保村;有的村民认为五保老人长期孤独生活,性格怪僻,个人生活不卫生,也不愿意五保老人作为一个群体与自己为邻。再如在资金的使用和公物的管理上,五保村的房屋建成以后,使用权归村里的五保老人,由村委负责管理是明确的,但是所有权归属于村委,还是归属于乡(镇)政府,或者归属于县(区)民政部门,目前尚无明确规定。目前,五保村遇到的资金使用和公物的管理问题,主要体现在对捐赠现金和物品的处置上。五保村是公益事业,是救助弱势群体的载体,它会不定期的收到个人和单位捐赠的物品和现金。比如,作为广西区级示范点的五保村,由于参观的单位和个人较多,收到的捐赠就多,而偏远的条件稍差的山区,收到的捐赠就少。不管捐赠是多是少,都涉及到一个管理和处分的问题。捐款及捐赠物资一般由五保村村民选举的村长负责,依据老人的民主意见处理,平均分配,但是在具体的操作中,由于个人觉悟问题,个别五保村中的村长,出于个人私利,对捐赠物资和现金分配不公,这就产生了五保户之间的矛盾;大多数情况下,老人觉得这些捐赠的物资和现金应该平均分配到个人手中,但是从五保村建设的发展来看,这显然是不可能的,因为从长远来说,需要有一些公共资金支持五保村的持续运作,如用于房屋的防护、维修等,这就产生了五保户个人利益与五保村长远发展的矛盾;有些广西区级示范五保村收到的捐赠较多,这些捐赠是全部发给五保户个人或只用于个别五保村的建设,还是留出部分用于五保村集体建设项目的开支,这也存在一个如何合理处分的问题,处分得当,各方皆大欢喜,处分不当,就会引起争议,引发矛盾,影响慈善捐赠活动。还有的捐赠人出于个人的意愿进行的捐助,有可能没有考虑五保村管理的具体实际,影响了乡(镇)民政工作的开展。如某单位从便利五保老人的生活着想,在没有与当地民政工作人员沟通的情况下,直接给某五保村老人捐赠了一批电饭煲,这虽然方便了老人的生活,但是由于该五保村的水电费是由乡(镇)民政资金统一支付的,电饭煲的使用增加了民政开支,乡(镇)民政资金是非常有限的,其使用具有均衡性,不可能对某个五保村给予特别关照,这就把乡(镇)民政部门置于两难的境地:不给老人用电饭煲不行,给用吧电费又成了大问题,五保老人本身没有经济能力支付电费,由民政部门支付,他们也力不从心。另外,有些五保老人及其亲戚担心入住五保村后,会影响五保老人的财产处理,因而也不愿意或不赞成入住五保村;有的五保老人担心入住五保村后,生病时,亲属撒手不管,死亡后后事处理不妥,也不愿意入住五保村。可见,利益冲突引起的伦理困境,已成为阻碍五保村建设和发展的不可忽视的因素。

  (四)救助责任认知的不统一

  人们基于责任认知,往往从自身担当的社会角色出发,对自己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进行权衡,估价可能产生的利益得失,做出行动还是不行动、作为还是不作为的取舍决定,从而选择与自己身份相符合、与自己责任认知相一致的行为。人们对责任认知与否,对责任归属的主体判断不同,人们的行为表现和选择就不同。如果行为主体认为这是自己的责任,无论是基于道义上的考虑,还是出于利益得失的权衡,他们会自觉地视为份内的事,努力完成。反之,如果行为主体认为这不是自己的责任,他们在态度上会表现出冷陌,即便事情就在自己眼前,也会下意识的回避,会袖手旁观。

  社会福利事业是当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人们基于对社会公平、正义、平等、自由的理解和认识,对社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处于贫困状态的弱势群体产生原因进行反思的基础上,而提出的保障弱势群体生命权、生存权、发展权的措施、方式或体制。对弱势群体产生原因的理解不同,救助责任归属主体就不同 :认为弱势群体的产生主要是个人的原因,由于个人过错造成的,解决问题的责任就归于个人;认为弱势群体的产生主要是社会和国家的原因,解决问题的责任就归于社会和国家;认为弱势群体的产生既是个人的也是社会、国家的原因,解决问题的责任就应由个人、社会和国家共同承担。对发展救助弱势群体的社会福利事业的意义认识不同,对社会、国家和个人的责任理解也就不同:认为救助弱势群体的社会福利事业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方式,认为国家、社会有职责为全体成员构建最低生活保障机制,则救助的责任主要是社会、国家,并主张在社会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通过宏观调控、社会再分配、转移支付等手段来解决问题;认为救助弱势群体的社会福利事业有可能使个人忽略自身的责任,形成对国家、社会的依赖,从而不利于个人潜能的发挥,不利于社会竞争机制的发展,则解决弱势群体的生存问题主要是弱势群体个人及其家庭,主要是通过个人及家庭自救来解决;认为救助弱势群体的社会福利事业是构建新型的互助互爱的人际关系及创建和谐社会的前提,则解决弱势群体的生存问题就成为社会全体的共同责任,其解决方式是个人自助、社会互助、国家救助的统一。

  责任认知准确,责任担当到位,社会公益福利事业就能顺利开展。在五保村建设的过程中,虽然那种深怀仁爱之心,广施慈善之举的行为,随处可见,但是在社会道德水准不高、人们更加注重实惠的当代,人们对救助弱势群体的社会责任、个人责任的认知,仍受到传统观念、知识水平和个人利益的左右。在调查问卷中,认为五保户的救助是国家的责任,是民政部门的事占20%,对个人参与这一活动的动机是出于同情、献爱心占67%,出于社会责任占53%,支持民政工作的占25%(此项问卷设计为多选题)。在实地访谈中,有些村民说自己每天为了生计,忙于耕田种地或外出打工,累得很,哪有闲暇顾及别人;能偶尔为五保老人加点菜,或过年过节给五保老人分点糍粑,或是请五保老人到家里吃顿饭已是难得。有些村民对于帮助生活困难的五保老人比较谨慎,担心别人说自己多管闲事,担心别人误会自己的助人动机,好心不得好报。他们认为帮助五保老人有个亲疏远近的问题,对五保老人的关心和照顾,应该是其亲人,如果逾越了亲属的关系,五保老人的亲属会不高兴,被认为是多管闲事或别有用心,要么是看不起五保老人的亲属,认为五保老人亲属没有尽到责任,要么是想继承五保老人的财产(五保老人的宅基地、果园、竹林、菜地等)。在他们看来,五保老人的救助是其亲属的责任,是由血亲关系而产生的天然责任和自然道义,认为赡养自己的父母是法定责任,义不容辞,但是对于与自己无任何血缘关系的其他老人,则爱莫能助。有些村民认为五保老人虽然晚年生活很可怜,但是,这主要是他们个人的原因造成的,因天灾人祸而成了五保户的毕竟是少数,大多数五保户要么是脾气古怪、孤僻而成不了家,要么是年轻时好吃懒做,或有犯罪前科,导致妻离子散,等等,认为他们现在的生活困境是咎由自取,应由他们自负其责,自食其果。诸如此类的责任认知显然不利于责任担当的问题的解决,不利于形成国家扶持、政府指导、村委负责、多方参与的五保村建设的合作体系,不利于五保村建设由行政主导向政策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转变,一句话,不利于五保村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英]麦克雷.未来的一些伦理困境[J].现代外国哲学社会科学文摘,1995(11):21-22.

  [2]国家信息中心:中国收入差距大因为一般人太穷[N].中国证券报, 2006-08-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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