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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法治民政: 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根本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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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晓华 张有义 杨庆祝

 

20064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罗干在首期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研讨班上指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全局出发,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指导,在认真总结我国法治建设实践经验,借鉴世界法治文明成果的基础上,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标志着我们党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规律、中国共产党执政规律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和把握。”罗干强调:“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先进的法治理念,是真正符合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和需要的法治理念,其基本内涵可以概括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要全面准确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和深刻内涵,并自觉坚持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实践。”胡总书记的命题和罗干同志的讲话,集中映现了我们党关于新时期法治建设的理论与实践,对民政部门深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和法治建设,建设法治民政,具有重大意义。我们一定要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结合民政实际强化社会主义法治,使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成为民政部门的共同认识和共同行动。要适应“建设法治国家、建设法治政府”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高高举起建设法治民政的大旗,努力创建法治民政。这是历史的抉择,是时代对民政法治理念的呼唤,是民政部门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根本举措。

 

一、建设法治民政的理论、法律依据

 

   建设法治民政,是我们时代的理论思维,是一种历史的产物,它的生成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和理论依据。法律依据方面:遵循《宪法》、《党章》体现的法治原则及其相关规定。理论依据方面:遵循党的十五大报告关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论述,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文献有关法治精神,科学发展观的深刻内涵和基本要求,胡总书记发表的“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讲话中关于“民主法治”、“建设法治政府”的部署要求。从法律制度和党的理论实践创新角度讲,主要遵循四大依据。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宪法》是我们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宪法体现了法治原则。我国宪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第二、三、四款又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宪法涉及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专项社会事务管理四大类民政工作,列入了优抚救济、社会福利、基层政权和村(居)委会建设、行政区划、公民结社、婚姻保护、扶残助残、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其它社会事务管理等20多项事关国计民生的民政业务内容。法律化的国家大政方针包括民政这么多项,足以说明民政法治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事业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党章》是中国共产党在党的建设上制定的根本大法。200211月党的十六大修改并通过的新党章,强调“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规定:切实保障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加强国家立法和法律实施工作,使国家各项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轨道。党章中,有不少规定涉及民政领域。如:关于逐步消灭贫穷,达到共同富裕;关于各项工作都要把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作为总的出发点和检验标准;关于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和其他领域的改革;关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关于保障人民管理社会事务的权利;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保持社会长期稳定;关于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用爱国主义思想教育人民群众;关于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关于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关于街道社区、社团、社会中介组织成立党的基层组织;关于支持和保证群众自治组织充分行使职权;等等。这么多与民政相关的内容写入党的基本法规,充分展现了民政工作是“党的重要工作”和我们党对民政法治的高度重视。

 

   正是基于党和国家的根本大法及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法律规定,民政部门才能奠定科学、先进、正确的法治理念,法治民政建设才能高起点高站位、保持坚定正确的前进方向。

 

(二)依据科学发展观

 

“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是科学发展观的内涵和要求。“以人为本”,就是要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谋发展促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权益,让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全面发展”,就是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全面推进经济、政治、文化建设,实现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协调发展”,就是要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推进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相协调,推进经济、政治、文化建设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相协调。“可持续发展”,就是要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实现经济发展和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坚持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保证一代接一代的永续发展。

 

“以人为本”解决的是为什么发展的问题,即人的活动和社会发展“为了谁”的问题。我们知道,社会是人的社会,人是生活在一定社会的人,是人组成了社会,人是社会的细胞,社会是由人构成的。社会发展离不开人,依靠的是人,但人发展社会本身又是为了人自身。人的任何活动,归根到底都是为了满足人的各种需求,使人的生活得到全面提高,使人的权利得到全面实现。坚持以人为本,之所以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内容,原因也在于此。要实现以人为本,社会生活运行有序是关键环节,民主法治是前提保障。一个没有规矩规范、社会动荡不安、秩序混乱的社会,是不能使人的自由获得充分解放并得到全面发展的。以人为本需要权威和秩序,无论社会发生何种变化,无论这种变化如何之大,始终要求有一个法律权威调整着社会关系,维持着社会生活秩序,这样人的不同层次需要和人的全面发展才能得以实现。因此,以人为本是以法治作基础的。

 

“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解决的是如何发展、怎么发展的问题。我们知道,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既与经济增长为唯一目标、经济单项突进的发展不同,也与忽视资源、环境和生态的发展不同,更与一部分人受益、一部分人受损的发展不同。它强调人的全面发展是整个发展问题的核心;强调人与自然的协调、人与人的协调;强调经济与社会的共同进步,经济增长“量与质”的统一;强调城市与乡村的共同繁荣、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的共同发展;强调各阶层的共同受益,全社会的和谐一致。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发挥和强化法律的统筹协调功能,通过法律制度的保障和法治实践,实现协调经济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为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科学规则、制度安排和实践保证。

显而易见,强化法治是“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有效保障。民政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统揽全局,必须在提高法治化水平上下功夫作文章。

 

(三)依据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论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向全党全国人民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为我们做好民政法治工作提供了新的思路和努力方向。按照党中央要求,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民主法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内涵。所谓民主法治,就是社会主义民主得到充分发扬,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切实落实,各方面积极因素得到广泛调动。民主法治首先要保证人民当家作主,这就意味着要尊重人民群众的独立人格和民主权力,尊重并维护公众的社会知情权、社会参与权、意志表达权及民主监督权,在民主得到充分发扬的基础上,使社会各方面积极因素得到广泛调动。当前,我们构建和谐社会,就是通过实现人民的利益,保证人民对国家权力的真正拥有和普遍行使及直接参与,实现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

 

和谐社会是法治最重要的价值之一。人类之所以选择法治作为治国的根本方法,一个重要原因是,同其他的治国方法相比,和谐社会最可能通过法治的方式表现出来。首先,和谐社会能够引导法律的价值取向。法律在总体上应当是以公平、正义、自由、平等、理性、利益等为价值取向的,但在现实社会中,法律的价值取向却不是抽象存在,而必须受制于其所赖于生存的制度。和谐社会在本质上是民主社会,是一个尊重人民群众的创造精神,让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得到充分发挥,使各种积极因素得到充分调动的社会;是一个能有效解决各种社会矛盾和纠纷,确保社会稳定团结的社会;是一个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不断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的社会;是一个以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正确反映各方面群众利益的社会。可见,和谐社会体现的正是公平正义、安定有序、平等互动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等理性价值的。法律的公平、正义、自由和利益等价值的取向,就是由和谐社会的引导才得以确立。其次,和谐社会还能够保证法律功能的有效发挥。和谐社会是动员全社会参与法治运作的主要机制。人民只有真正成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人,才可能以极大的热忱关注法治的实现,重视法律的执行和运用。和谐社会能够提供这样的条件和机制。和谐社会在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过程中,确保了人民主人翁的法律地位,从而激发出他们关心和参与政治的热情,逐步培养起信仰和遵守宪法、法律的意识。而法律只有被信仰,才可能得到真正的实现。一旦人民从理念上完全认同了法律,法律的实现就有了最深厚的道义的社会的基础。人民的法律意识的增强,也会促进作为人民一员的从事法律工作的具体执法人员大大提高其法律素养,即所谓“水涨船高”,有什么样的国民,就有什么样的执法者。人民主动参与法治的运作过程,还可以强化法律的监督,如公民举报、检举揭发、勇敢同违法犯罪作斗争、见义勇为等等,都会对执法人员形成强大的监督制约力量,从而保证法律的全面实现。胡锦涛同志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中明确指出:“必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充分发挥法治在促进、实现、保障社会和谐方面的重要作用。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从法律上体现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制定和完善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保障公民权利、促进社会全面进步、规范社会建设和管理、维护社会安定的法律。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坚持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建设法治政府,建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的监督机制。……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传播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形成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人自觉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胡总书记的深刻论述,涉及到法治作用、立法、普法、执法、执法监督等方面,是指导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科学依据。

 

民政事业是社会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政部门是实施“社会建设、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政府职能部门,构建和谐社会是民政法治工作的当然目标。民政部门只有通过法定途径法定形式按照法律规定实施对有关社会行政事务的管理,才能全面提升法治化管理水平和建设现代化法治文化,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实现人民的安康和社会的和谐进步。可见,强化民政法治是践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民主法治”内涵的应有之义。

 

二、建设法治民政的内涵和要求

 

由人治到法治,由强调民政法治到建设法治民政,是新时期民政工作一个质的飞跃。从理论高度看,法治的进步性和特点在于:一是法治不同于人治。法治是现代文明的产物,是国家形态由传统走向文明的标志。一个不实行法治的国家不可能是现代化国家。国家主要以法律手段来治理国政和进行社会管理,把社会生活的基本方面和社会关系纳入法治轨道,国家权力的行使和社会成员的活动处于严格的依法办事状态,社会调控和管理才能摆脱随意性和特权,政治、经济、文化和谐发展与社会全面进步才有基本的秩序保障,整个社会才能成为一个和谐的社会。法治的实施,能保证民主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二是法治也不同于法制。法制是指法律和制度。一个国家有法律和制度,但它不一定实行法治,做到依法治国。法治的要义或精髓是把法律作为国家或政府对社会的统治手段和统治工具,在不同的社会环境中其结果是不同的,在民主的环境中,它可以成为保护人民权益的武器,在专制的环境下,只能成为统治者统治的工具。而法治意味着法律应是体现社会公众之法,是代表人民群众的利益、反映民众意志之法。法治观念强调的是法律至上,不仅公民要守法,管理者也要守法,其行为同样受法律的控制。法治是一种国家治理的价值标准,而法制只是实现这种价值的工具。根据党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有关决策精神,建设法治民政的基本内涵要求可以概括为两方面:其一,要全面体现社会主义法治的五方面内涵;其二,要坚持“立法、普法、执法、执法监督、法律服务”五位一体、整体推进。

 

(一)要全面体现社会主义法治的五方面内涵

 

社会主义法治内涵的五个方面,中央领导同志论述得很精辟很深刻,必须在建设法治民政过程中认真贯彻。

 

一是要把“依法治国”作为建设法治民政的核心内容。牢固树立依法治国理念,要由主要“治民”、“治事”首先向“治官”“治权”转变。要在民政机关和民政对象中,特别是在民政执法者中,养成自觉尊重法律、维护法律的权威、严格依法办事的思想意识。引导民政部门和广大民政对象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确保各项民政工作依法进行。

 

二是要把“执法为民”作为建设法治民政的本质要求。执法为民,是我们党的根本宗旨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在民政工作上的体现。要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的内涵和要求,弄清为谁执法、靠谁执法、怎样执法这个根本问题,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民政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各项民政工作中切实做到以人为本、执法公正、一心为民。具体讲,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理念,就要坚持“一切为了人民”,把维护人民利益作为民政工作的根本宗旨;就要坚持“一切依靠人民”,在民政工作中坚持走群众工作路线;就要坚持以人为本、树立人权保障意识、勤政守法、文明执法;就要坚持清正廉洁的作风,甘当公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三是要把“公平正义”作为建设法治民政的价值追求。公平正义,是指社会成员能够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公平地实现权利和义务,并受到法律的保护。包括合法合理、平等对待、及时有效、程序公正等内容。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共同的追求,也是民政工作的生命线。牢固树立公平正义理念,要求民政机关和民政执法者坚持秉公执法;要求在执法活动中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要求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要求坚持公正与效率并重;要求增强工作透明度,坚持以公开促公正。

 

四是要把“服务大局”作为建设法治民政的重要使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民政工作服务大局的目标任务,就是紧紧围绕保障和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不断强化服务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与和谐社会建设的措施,全面发挥社会建设、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职能,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高效公正的法治环境。牢固树立服务大局理念,必须克服单纯业务观点,胸怀大局、立足本职、全面正确履行职责,注重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五是要把“党的领导”作为建设法治民政的根本保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是民政部门必须遵守的政治原则。坚持党的领导,就要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具体到民政领域,坚持党的领导,要求民政部门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永远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做到四个必须。即必须切实增强党的观念;必须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民政工作中的指导地位;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必须充分发挥民政机关党组织和共产党员的作用。

 

(二)要坚持五位一体、整体推进

 

    所谓“五位一体”,就是在民政法治上要坚持立法、普法、执法、执法监督、法律服务一体化推进。具体来讲,应“抓好一个改进、做到一个全面、加强一种教育、实现一个拓展、培植两种示范”。

 

一个改进,就是要进一步改进民政立法工作。第一,从立法的质量上,从实际出发,注重创新,注重时效。坚持以人为本、法制统一的立法原则。将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论的要求在民政法律法规上体现出来,从法律上保证党的基本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第二,从立法本意上,民政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要着眼于中央强调的下列五个方面,即: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保障公民权利;促进社会全面进步;规范社会建设和管理;维护社会安定。围绕上述要求,民政部门要本着“立、改、废”相结合精神,研究拟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结社法》、《退役士兵安置法》;并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和“统筹城乡发展”原则,拟定《城乡社会福利事业发展法》、《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法》等民政专业法。要加强对民政专业法立法问题的调研论证。第三,改进立法方法,发挥民政专家、法律专家在民政立法中的作用。建立健全专家咨询论证制度、社会公众参与制度,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

 

一个全面,就是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是一项事关全局、影响深远的系统工程,必须强化工作措施,常抓不懈,做到有计划有步骤地扎实推进。首先,在建设什么样的政府和什么样的政府机关上要形成共识。要按照党的“依法执政”的要求,建设法治政府,建设法治政府机关。要把实现这两项建设任务作为民政法治的一个目标并为之奋斗。第二,要坚持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所谓严格,就是要根据法定“执法职责"执法,坚持有法必依,依法办事,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所谓公正,就是秉持法律尊严,在执法上出于公心,不徇私情,努力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所谓文明,就是要适应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坚持法治德治相结合,做到执法形象完善、执法行为规范、执法效果良好。“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是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不能只强调一个方面,需要综合运用。第三,要建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违法要追究的监督机制。有权必有责,就是在赋予权力的同时,必须明确肩负的责任,包括法律责任在内,做到权责一致,用权责对等的制度力量实现对权力人格化的抑制。用权受监督,就是要按照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拓宽和健全监督渠道,加强对权力运行的有效制约和监督,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侵权要赔偿,就是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要依照有关法律履行赔偿义务。违法要追究,是指无论民政机关,还是工作人员,只要违反宪法和法律法规有关规定,都要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为确保民政法治职能作用的发挥,应赋予民政法制工作机构“改进工作建议权,行政处分建议权,完善政策解决问题建议权”等三项全新职权。

 

一种教育,就是加强法制宣传教育,通过“五五”普法和法律知识传播,弘扬法治精神。法治环境的优劣关系到社会中每一个人的生活质量,法治公平和公正的原则,需要通过每个人的生存体会来实现。在法制宣传中,要把以人为本、服务群众、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促进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促进现代法治文化氛围的形成,作为法制宣传教育的终极目标。通过现实的法治和人文关怀,实现民政对象法治观念的增强和法律素质的整体提升。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核心和关键。民政工作人员是民政法治工作的具体实施者,与人民群众直接接触,其素质如何,能不能依法办事,直接涉及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着党和政府的权威和形象。所以,提高民政执法人员的素质,特别是提高他们“法治化管理”观念和能力尤为重要。同时,民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不仅负有提高依法处理复杂涉法事务的能力,而且,他们在法律运用层面上,即通过执法实践,还负有向民政对象说明、宣传、解释有关管理的法律依据责任。因此,通过法制宣传教育,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更高水平、更具实践性的支持。在这方面,要形成人人自觉学法用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社会氛围,特别是各级民政领导干部要成为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模范,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

 

一个拓展,就是按照党的十六大精神,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加强对弱势群体的关注和帮扶。坚持以人为本理念,强化服务功能,落实执法为民的要求。民政部门作为我国法制建设的组成部分,同其他国家机关一起担负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任务,对于进一步拓展法律服务范围,规范法律服务运作程序,为社会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法律服务,具有义不容辞的责任。为此,民政部门在处理涉法信访、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引导群众依法正确表达诉求,减少不和谐因素,维护社会稳定大局等方面要发挥自身优势,做好扶贫济困工作,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为困难群众编制一个可靠的“安全网”。切实承担起应有的社会责任,营造浓厚的法治氛围,使困难群众受到事实上的法律平等,努力寻求政府与民众、群众与个人之间的理解和沟通,为维护社会稳定大局发挥积极作用。

 

两种示范,就是在贯彻落实国务院发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过程中,要强化激励机制,在全国民政系统建设依法行政示范县(市、区)和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并开展好这方面的表彰活动。民政系统依法行政示范县(市、区)、示范单位的条件为:(1)民政部门领导对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意义和作用的认识深刻,行政首长切实担负起推进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的职责,组织和推动《纲要》的贯彻落实,成绩突出。(2)结合本部门、本地区实际制定了具体可行的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实施方案、具体办法和配套措施,确定了不同阶段的目标要求,并提出了工作进度。(3)具有较健全的行政决策制度,领导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水平较高。(4)善于运用法律解决矛盾,化解纠纷,依法行政工作基础较好,局势稳定。(5)部门法制机构健全,人员素质高,作用发挥的好。(6)行政执法监督力度大,行政执法行为较规范,群众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及时保护。

 

三、建设法治民政的主要保障措施

 

民政部门作为政府的主要职能部门,是法治的客体。因此,民政部门应怎样接受法的统治,用法律进行管理,依法用权,建设法治民政,这是摆在民政部门面前的一项重要课题。民政部门只有在思维现代化方面树立法治新思维,才能在构建“民主法治”社会的总体布局中把握好自身的社会方位,才能真正使民政工作步入法治化轨道。在法治新思维、法治民政建设方面,我们认为,民政工作应以胡总书记2005年“2.19”讲话、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论断和罗干同志20064月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研讨班上的讲话为指针,做到四个保证。

 

(一)理念导向上保证

 

理念即思想、观念,它强调对目标、原则、方法等的认定和追求。理念导向,就是要用先进的思想理论引导或指导实际,这里,就是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论指导民政法治工作。所谓和谐,就是各种矛盾和关系配合协调,使之相生相长。当事物的矛盾和关系配合得适当、匀称即协调时,就会达到共同发展的美好境界,或发生质变生出新的更高级的事物。无论自然界、人类社会、人与自然的关系,莫不如此。而和谐社会的构建,离不开法律的规范,需要法律的调整,但是并不是任何一种法律制度都适合和谐社会的要求。因为法律有善恶之分,只有体现正义、公平、自由、平等等和谐社会的这些价值,符合大多数人的利益的法律才是正确的“善法”或“良法”。才能适用于和谐社会,公民才会对法律产生认同感和信任感。同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权力时,只有以保证和实现人民利益为最终目的,承认人民利益的至高无上性,在运用法律中注意科学性,才会避免对公民权利的损害,和谐社会才会得到更好的实现。

 

温家宝总理说的好,一个负责任的政府,必须时刻把人民的利益放在第一位。民政部门是法治建设的一个客体,肩负着法的制定、法的实施等重要任务,民政法治的建设,最终都是通过民政部门所有工作人员正确履行行政职能,严格依法行政,通过对每项具体工作的正确管理来实现的。民政部门只有在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下,增强“以人为本,以客为尊”的意识,坚持“忧民之所忧,乐民之所乐”理性思维方式,才能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把其社会方位把握好,通过立法和法律实施等活动,调整民政法律关系,平衡社会利益,对现实中不合理的差异加以矫正,以实现社会和谐。这样民政工作才能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切实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

 

(二)法律制度上保证

 

和谐社会作为人类社会的进步形态,不能仅仅成为和谐理想、和谐宣言,而是要通过法律确立为具体的和谐制度,演化为现实的和谐秩序。如果没有健全的法律制度,没有公民法治素质的提高,没有依法办事的落实,就不可能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顺利发展,就不可能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人民群众就不可能安居乐业,和谐社会也就不可能实现。所以,法治是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法治是以健全的法律制度为其前提,制度则是法治的基本要素,法律是和谐社会制度化的集中体现。构建和谐社会就是通过法律的明确规定,将和谐社会的内容上升为全社会必须遵行的行为规则,实现法治的制度化、程序化、秩序化的状态。但是,和谐社会的构建是一个渐进的过程,要循着“法律合宪性→政治合法性→民众守法性”的轨迹前进。在此进程中,肯定存有与和谐社会建设相悖的一些不和谐因素。面对这些因素,只有在民政法制的轨道上,依靠完备的法律体系,维护良好的法治环境,才能妥善加以处理解决。为此,要加强法制建设,完善民政法规体系,加强与政法部门的沟通和协调。要把成熟的工作经验和方法,及时上升为法律法规和政策。实践证明,依照法律规则来治理社会,我们的社会才能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才能减少矛盾,也才能使已经出现的不和谐现象及时消除。可见,发挥民政法治在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中的作用意义重大。

 

(三)法治实践上保证

 

理念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把它变为实际行动。马克思说过:“一步实际行动比一打纲领更重要”。构建和谐社会其工作千头万绪,但是法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性工作。法治也许不是万能的,可构建和谐社会若没有法治则是万万不能的。因为,法治既可以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又可以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首先,法治通过确定利益主体、界定利益范围、指导利益分配、协调利益关系,对社会弱势群体给予救助,从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当社会成员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通过法律途径进行恢复和修补;当社会主体利益发生矛盾和冲突时,根据法律规定自行调节或通过司法程序解决争端,从而将社会矛盾和冲突控制在一定限度之内。其次,法治的完善规范着人们的行为,为诚信友爱创造社会环境。再次,法治通过法律形式维护劳动者的创业动力、经济利益和创造成果,激发劳动者的创造活力。第四,法治以法律的规范性、强制性为特点,通过立法和法律实施,调整社会关系、平衡社会利益,整合社会资源,维护社会秩序,使社会安定有序。第五,法治通过法律形式,抑制和制裁破坏自然环境行为,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民政部门是民政法治具体实施的部门,只有民政法治实践搞好了,才能从整体上保证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目标的实现。

 

(四)整体变革上保证

 

从普法法治工作变革的角度讲,民政部门要致力于“七个转变”。即:在普法推进上,由“部门单一运作”、“民政自我运作”转到构建“大普法”工作格局上来;在民政工作摆布上,由只把法制建设作为一般性措施强调转到列为一项重要工作而进行部署上来;在法律素质建设上,由泛泛抓全员素质提高转到侧重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素质上来;在对下指导上,由多是任务交办转到加强培训、为各级民政法制机构解决难题上来;在法治实践上,由重依法治理转到治理与执法监督、法律服务同时并举上来;在法制队伍锻造上,由忙于应付日常事务转到善于学习研究、增强与时俱进本领上来;在政绩考量上,由注重业务实绩考核转到注重依法行政绩效考核上来。要通过整体变革,使民政系统达到:执法理念进一步端正,执法能力进一步增强,执法行为进一步规范,改革方向进一步明确,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

 

总之,建设法治民政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必须坚持统一领导、协调推进、深入持久、重在实践的方针,突出重点、全面推进。各级民政部门和民政工作人员,要齐心协力,与人民群众一道形成建设法治民政的合力,尽早实现法治民政的宏伟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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