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 方向文
【摘 要】 我国民间组织的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法规政策还不够完善,民间组织的发育还不够健全。促进民间组织的发展,需要不断创新。本文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立足我国国情,结合我省实际,借鉴国际经验,对促进民间组织发展的创新问题进行探索,从准入制度、管理方式、监督制度、竞争机制和激励机制等方面,提出了促进民间组织发展的改革创新思路,旨在为政府制定促进民间组织发展的法规政策提供决策依据。
【关键词】 民间组织 发展 创新
民间组织,在国际上通常被称为与政府部门、企业单位并列的社会第三部门,也称非政府组织,在我国是三大法人之一。民间组织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政府与企业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1997年,联合国秘书长安南在联大发言中,把非政府组织作为影响世界可持续发展八个因素中的第五个。我国、我省对民间组织的发展非常重视,1989年以来,国务院先后颁布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基金会管理条例》,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和中共广东省委《关于制定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都对促进民间组织发展,发挥民间组织的重要作用作了许多重要论述。由于我国民间起步较晚,绝大多数是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成立的,比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晚了二十年,目前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法规政策还不够完善,民间组织发育还不够健全,发挥作用还不够突出。必须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敢于创新,敢于突破,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广东特色的民间组织发展新路子,以促进民间组织的发展,充分发挥民间组织在构建和谐社会、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宏伟目标中的重要作用。本文立足我国国情,结合我省实际,借鉴国际经验,对我省民间组织发展的创新问题,谈点粗浅看法。
一、创新准入制度——核心:降低门坎;目的:促进民间组织加快发展
民间组织的发展,首先看数量,看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目前,我省依法登记成立的民间组织共19808个,虽然数量约占全国民间组织总数十四分之一,在全国名列第二,但仍与我省改革开放的进程不适应,与我省经济社会的发展需求不适应,与我省争当全国排头兵的要求不适应。在新形势下,我省各行各业、社会各界成立民间组织的热情很高,但有许多拟成立的民间组织,特别是有利于服务经济建设的行业协会、有利于解决“三农”问题的农村专业经济协会、有利于服务社区居民的社区民间组织、有利于发展慈善公益事业的非公募基金会,都因准入条件门坎过高、手续过繁、关卡过多而未能成立。广东民间组织的发展要走在全国前列,首先必须在坚持现有法规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创新准入制度,为民间组织的发展创造条件,提供方便。
(一)放宽准入条件。现行法规规定,社会团体申请登记,必须具备五个条件,其中必须有30个以上团体会员或50个以上个人会员,有注册资金3万元。这两个条件,对多数县级以上民间组织来说并不高,但近年来才兴起的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和社区民间组织,普遍规模小、筹集资金困难,申请成立难以越过门坎。目前全省农村专业经济协会才300个左右,社区民间组织才800多个,仅列全国中游。相比之下,欧美等发达国家和地区,民间组织准入条件要宽松得多。如在首批会员数量上,匈牙利只要求10人,德国只要求7人,许多国家仅要求2人以上;在注册资金上,多数国家和地区只象征性收取注册资金,如台湾,缴纳申请费用新台币135元及21元邮票三张即可申请成立。为鼓励基层群众成立有利于构建和谐广东的民间组织,可借鉴国外做法,对城乡基层小规模的民间组织,适应放宽准入条件。去年,我省先在农村专业经济协会中试点,规定只要达到20个以上会员,就允许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申请成立。仅半年时间,全省就增加100多个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对社区民间组织,也应参照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准入条件,尽快出台降低准入条件门坎的政策。对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县级民间组织,是否放宽准入条件,也不妨做些试点。
(二)简化登记程序。国际上多数国家对社会团体的登记程序,基本上是“一次申请”,有关部门审批时间也较短,日本最长,在收到成立申请材料后两个月内进行审查。我国对社会团体的成立登记程序要求比较严格,规定必须经过申请筹备和申请成立两个阶段,其中申请筹备的时间为60日,申请成立的时间为30日,这对县级以上民间组织是必要的。但城乡居民特别是山区农民普遍反映,成立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社区民间组织手续繁琐,费时费力又费财,希望能简化程序。从方便基层群众出发,有必要简化基层民间组织的登记程序。第一,可把“两次申请”改为“一次申请”,即免去申请筹备的手续,只要达到成立的条件,就可直接申请成立登记;第二,缩短审批时限,由过去批准筹备需60日、批准成立需30日,改为批准成立30日;第三,把注册资金必须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改为只需银行出具存款证明。去年,我省已在农村专业经济协会中进行简化登记手续的试点,群众反映很好,也未出问题。建议政府将这一做法推广到社区民间组织,对其他民间组织简化登记手续的问题,也应认真研究,逐步放宽。
(三)减少审批关卡。国际上非政府组织成立的审批程序,大体上有“一步”和“二步”之分。西方传统影响下的国家,普遍采取“一步”程序,即非政府组织到某个政府部门进行登记就可以了,这个部门通常是司法或执法部门、内务或由政部门(相当于我们国家的民政部门)。大多数东方传统影响下的国家采取“二步”程序,先经过相关部门的许可后,再到一个统一进行登记注册的机关进行登记。我国对民间组织实行的是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双重管理体制,民间组织成立的审批是“二步”程序,即民间组织申请成立,必须找到一个业务主管单位,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才能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和成立。双重管理体制是我国国情决定的,必须坚持。但在实践中,“二步”程序客观上影响了民间组织的发展。如今年,我省就有17个非公募基金会和多个省级行业协会因找不到主管单位而未能申请成立。以每个非公募基金会原始基金最低200万元计,我省慈善公益事业将减少3400万社会捐赠资金。为促进民间组织的发展,应在坚持双重管理体制的前提下,对行业协会、非公募基金会等经济类、公益类的民间组织,减少审批关卡。具体措施是:对行业协会等经济类社团,可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和成立,由登记管理机关征求有关业务部门的意见,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成立后,接受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对非公募基金会等公益性民间组织,只要其宗旨和业务范围中含有扶贫济困、社会福利等内容,可直接到省民政部门申请成立,由省民政部门履行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双重职能。
二、创新管理方式——核心:推进民间化;目的:促进民间组织自我发展
国际通常称民间组织为非政府组织,就是指民间组织的机构、人员、财物等不属政府范畴。所以,民间组织的本质特征,就是民间性、独立性、自主性,即自愿成立、自主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发展。由于我国由计划经济转为市场经济的时间不长,部分民间组织还带有计划经济的痕迹,主要表现为政会不分,官办色彩浓厚,其民间性、独立性、自主性不足,民间组织的自我发展受到严重限制。必须从创新管理方式入手,实行政社分开、政会分开,还民间组织的本来面目,促进民间组织的自我发展。
(一)现职国家工作人员要逐步退出在民间组织中兼任的领导职务,还给民间组织自我决策权。国际上,政府官员不担任民间组织领导职务,香港有的社团负责人被选为议员,其工作关系、工资福利也在社团。从我省看,除民办非企业单位之外,目前国家工作人员兼任民间组织领导职务的还不少。以行业协会为例:调查我省799个行业协会,有80%的行业协会有政府工作人员兼任领导职务,其中有63%的行业协会主要负责人是政府工作人员。民间组织缺乏自主决策权,解决这个问题,可从以下三个方面努力:一是要明确规定各类民间组织负责人的任职资格和条件,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必须由在本行业、本专业、本领域内有能力、有成就、有威望的民间人士担任;二是要严格控制确需由现职国家工作人员兼任领导职务的社会团体类型,除警察学会、法官学会等一些官办性质明显的联合性、学术性社团外,其他各类民间组织都不属现职国家工作人员可以兼任领导职务之列;三是要严格规定现职国家工作人员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审批手续,有关任免机关在审批现职国家工作人员兼职时,要征求登记管理机关的意见。可以定下一个目标,到“十一五”规划完成时,我省民间组织负责人的民间化程度,要达到90%以上,基本实现民间组织的自主决策。
(二)民间组织的人财物和办公场所要与政府部门脱钩,还给民间组织自我管理权。目前,还有一些政府部门,对民间组织统得过死,比如社会团体聘任工作人员,要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批,甚至由业务主管单位指派;社会团体财务开支,由业务主管单位统一管理;一些社会团体的办公场所,也与主管单位合署办公,束缚了社会团体的手脚,影响了社会团体的自我发展。民间组织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不是政府部门的直属单位,其人财物和办公场所必须与政府部门脱钩。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应由社会团体按章程规定自主聘任;社会团体的财务,应设立独立帐号,实行自主管理;社会团体的办公场所,也必须与政府部门分离,实行独立办公。对自身能力较弱的民间组织,政府部门在其脱钩时,要帮助扶持其解决办公场所、办公设备等方面的困难,为其发展创造条件。
(三)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为民间组织自我发展创造条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是“有限政府”,不是“全能政府”,不能包揽所有经济社会事务。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把政府一些不该管、管不了、管不好的事务性工作交给社会团体,既是提高政府执政能力的必然要求,也是增强社会团体自我发展能力的重要举措,同时,也是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但目前我省民间组织承担政府职能转移的比例还很低,从调查的799家行业协会看,参与制订行业技术质量标准的只占13.3%,参与制订行业技术标准的只占11.4%。只有广东省律师协会、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等为数极少的社团,承担了政府部门转移的行业资格认证的前置审查等工作。由于社会团体普遍缺乏相应的职能,自我发展能力普遍较弱,发挥积极作用也不尽人意。必须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让社会团体承担起应该承担、可以承担、能够承担的职能,以增强社会团体的自我发展能力。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没有力度不行。建议通过立法或出台权威性文件,明确规定政府部门职能转移的范围和事项,限定政府职能转移的时限,提出对社会团体承担政府转移的职能的具体要求,促使有关部门把行业统计、行业规划、行业规范、资格认证前置审查、专题调研和专项工作等职能,转移给社会团体。这样,社会团体才会有地位、有职能、有实力、有发展,真正发挥应有作用。
三、创新监督制度——核心:实现有效监督;目标:促进民间组织健康发展
政府对民间组织的监督,不是我国的专利,而是各国都有。国际通常的监督方法是年检,也有其他监督措施。如日本,就规定政府有关部门可以随时依职权检查法人的业务及财产情况。我国对民间组织主要是通过年检实行监督,其他措施也有,但不够健全。由于监督方式单一,监督措施不够得力,我省少数民间组织出现了偏离正确方向的问题,有的影响了社会稳定,有的干扰了正常的经济秩序,有的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我们所发展的民间组织,所需要的民间组织,必须是健康的,有利于构建和谐广东的。所以,必须创新监督制度,实现有效的自我监督、社会监督、政府监督和党的监督,促进民间组织健康发展。
(一)完善诚信自律制度。从正反经验看,自律是民间组织健康发展的根本。今年初我省表彰的300家先进民间组织,都有健全的自律机制;而今年来受责令整改的三家省级民间组织,都是自律机制不健全的。目前,我省民间组织都有经过政府有关部门核准的章程,绝大多数都有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和财务管理制度,但这些制度缺乏约束力。建议在民间组织中,建立几项具有约束力的自律制度,以促进民间组织的自我监督。一是推行诚信承诺制度,所有民间组织都要在新闻媒价宣传、在办公场所张贴诚信承诺,接受社会监督;二是建立违法违规处罚制度,明确规定对违法违规的民间组织责任人进行处罚的办法;三是试行民主罢免民间组织负责人制度,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或会员提名,可按合法程序罢免违法违规或不称职的民间组织负责人。
(二)推行信息披露制度。政府要政务公开,民间组织要会务公开,公开的目的是接受社会监督,促进依法办事、按章办事。民间组织的重要会务不公开或不敢公开,往往容易出问题。以基金会为例,2004年前,我省一些基金会,不履行章程宗旨,不向社会公开基金使用情况,甚至违规把基金用于购买墓地、别墅,借给私人企业,造成基金严重流失,既浪费了国家和社会财富,又严重挫伤了人民群众为公益事业作贡献的积极性。在清理整顿中,有多个基金会被注销,教训非常深刻,必须在民间组织中全面推行信息披露制度。政府有关部门要明确规定民间组织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时间,指定信息披露的媒介,加强信息披露的检查,促使民间组织对自身组织机构、宗旨和业务范围,对社会捐助、政府捐助资金使用,对涉及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大事,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建立重大活动报告制度。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是法规对民间组织的基本要求。这个要求决定民间组织开展重大活动,必须事先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但目前,这项制度没有真正建立起来。政府有关部门对民间组织重大活动的界定不明确,民间组织对这一制度执行也不自觉。一些民间组织开展重大活动,往往是“先斩后奏”或“只斩不奏”。如去年以来,多家省级民间组织未经报告,擅自违规开展涉外活动、经济活动等违规活动,登记管理机关都是经群众举报或有关部门通报获知的,虽然进行制止和查处,但有的已成事实,影响了社会稳定,损害了群众利益,造成了不良影响。建议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民间组织重大活动报告制度,明确民间组织必须报告的重大活动事项和报告的时间和要求,明确政府有关部门受理、处理报告的规定,明确民间组织重大活动不报告和政府有关部门受理、处理报告不作为应负的责任。通过建立这个制度,为民间组织健康发展把好关。
(四)建立现场检查制度。由于登记管理机关编制、经费不足等原因,长期以来,对民间组织的监督管理,主要靠年检。年检报告是否如实反映情况,却难以判断。2004年,省民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对从事电脑培训的1015家民办教育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中89家超出章程规定业务培训范围,违规经营网吧业务,其中21家被撤销或注销,68家被责令整改。这些问题都是在年检中难以发现的。建议政府有关部门对民间组织的监督,要由年检为主变为现场检查为主,定期或不定期对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的主要内容和形式是:听取法人代表报告工作、进行财务审计、召开民间组织内部工作人员座谈会、征求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群众意见等。这样,才能做到监督到位、监督有力、监督有效。
(五)创新民间组织党建工作制度。加强民间组织党建工作,是加强党对民间组织的政治领导和有效监督,保证民间组织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是我国特有的政治优势。目前,我省及全国民间组织党建工作还处于起步阶段、探索阶段。据统计,目前我省民间组织中,共有党员38383名,占从业人员(含专职、兼职)的31.3%,应建立党支部的共2267家,已建立党支部的有735家,占32.4%,虽然在全国处于领先行列,但离中央对民间组织党建工作的要求还差距很大,必须在管理体制、组建模式、发展党员、发挥作用等方面不断创新。第一,在各级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设立民间组织党工委(增加编制、经费),统一负责管理本级民间组织党建工作,指导辖区内民间组织党建工作,解决目前民间组织党建工作多头管理或没人管理的问题。第二,在同一系统或同一行业民间组织中,建立民间组织党总支,负责各个党支部的管理工作。第三,采取多种形式建立党支部,有3名以上党员的民间组织可独立建立党支部;不足3名党员的民间组织,可由几个同系统、同行业的民间组织联合组建党支部,也可编入主管单位机关党支部。第四,加强民间组织发展党员的力度,民间组织中的专职工作人员,只要符合党员条件的,都允许发展入党。第五,建立一套完善的民间组织党建工作制度,发挥党对民间组织的政治领导作用和监督作用。
四、创新竞争机制——核心:建立退出机制;目的:促进民间组织全面发展
现行的民间组织管理法规,存在一个弊端,就是民间组织缺乏竞争机制。民间组织只要不发生违法违规的事,干好干坏一个样,甚至干与不干一个样,几乎一经登记成立,就是终身制。民间组织没有压力感、危机感、竞争感,造成民间组织发展不平衡、不全面。有的发展快、发挥作用好;有的发展慢,发挥作用一般;有的单项工作不错,全面工作不行;有的既无发展,也没发挥作用。建立民间组织的竞争机制,是增强民间组织活动,促进民间组织平衡发展、协调发展、全面发展的必由之路。这方面国内、国外没有现成经验,广东可以自己创造,应该有自己的特色。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索:
(一)建立等级评估制度。到目前止,我国还没有一个评估民间组织的标准,民间组织之间谁好谁差,难以衡量。可以根据民间组织发展的现状,把民间组织分为一级(好的)、二级(一般的)、三级(差的)三个等级,实行等级评估、等级管理。这个制度,要包含以下要素:第一,制订等级评估标准。根据民间组织的特点、将评估标准分为遵纪守法、内部管理、发挥作用、社会形象等几大项若干小项,实行逐项打分,80分以上的为一级,60至79分的为二级,60分以下的为三级。第二,确定等级评估方法。可采取民间组织自评、民间组织互评、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综合评估相结合的方法。第三,确定等级评估时间。每年由民间组织结合年检进行一次自评,每三年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一次互评和综合评估,确定评估等级。第四,实行等级管理。对三个等级的民间组织,由登记管理机关发给等级牌匾,并在媒介公布。政府有关部门对一级民间组织,要多委托承担政府职能,充分发挥其示范作用;对二级民间组织,要加强指导和扶持,帮助其全面发展;对三级民间组织,要加强监督和引导,推动其发展。通过这个制度,使民间组织认清自己的位置,明确努力方向,增强全面发展的压力感和紧迫感。
(二)建立退出机制。一直以来,民间组织只能进、不能出的问题比较突出。一些社会团体只收会费,不发挥作用,或发挥作用差,但只要不违法违规,登记管理机关就难以对其撤消。据对799家省级行业协会调查,发挥作用好的、一般的、较差的各占三分之一左右。但今年以来,较差的行业协会中,只有3家自动申请注销,其他的都因法规规定不明确未能注销或撤销。在“一地一业一会”的体制下,一些民间组织占着茅坑不拉屎,别人也不能成立同类民间组织,长此下去,就会影响到行业的规范、自律和发展。建议尽快建立民间组织的退出机制,对在等级评估中被定为三级且基本不发挥作用的社会团体及时予以注销,由有影响、有实力、有威望的行内人士发起成立新的社会团体。同时,对被定为三级,但还能发挥一定作用,不具备注销条件的社会团体,允许行内人士申请成立同类不同名的社会团体。通过打破民间组织的终身制,实行优胜劣汰,形成竞争机制,增强民间组织不进则退的危机感,促进民间组织的平衡发展。
(三)建立个人责任追究制度。现行的民间组织管理法规,对民间组织的法律责任规定比较明确,但对民间组织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规定还不够完善,对一些违纪违规以及轻微违法的民间组织工作人员,因缺乏法律依据而难以实施处罚。以例为证,例一:某协会秘书长因表现差被协会免职,走时带走协会公章,协会和有关部门却难以对其处理;例二,某协会办公室主任因严重违纪违规被辞退,又到另一个学会担任副秘书长;例三,某学会会长因管理混乱,内部矛盾严重,多次借口不参加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召开的协调会,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也难以对其个人进行处置。这种状况不改变,将会严重影响社会团体的队伍素质和全面发展。建议在法规基础上,建立民间组织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制度。这个制度应包含以下内容:对有经济问题的责任人,由民间组织自身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对违纪违规开展非法活动或带走公章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会公安部门严肃查处;对因严重违纪违规或轻微违法的责任人,被辞退后五年内,其他民间组织不得聘为工作人员。以此推动民间组织纯洁队伍,提高素质,促进全面发展。
五、创新激励机制——核心:提供动力;目的:促进民间组织持续发展
民间组织的持续发展,是建设和谐社会,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宏伟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民间组织的持续发展,需要政府和社会的激励和扶持。国际上,对民间组织也有鼓励和扶持政策,主要是政府赞助、社会捐助、分配民间组织一定的议员席位、允许民间组织负责人竞选政府领导人等。我国政府非常重视民间组织的发展,也有许多鼓励和扶持民间组织发展的政策措施,但还未形成激励机制,民间组织的地位还有待提高,民间组织的发展条件还有待改善,民间组织的发展后劲还有待增强。很有必要建立民间组织的激励机制,为民间组织的持续发展提供精神动力和物质支持。
(一)提高民间组织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国际通常把民间组织列为与政府、企业并列的社会第三部门,说明民间组织的地位很高,作用很大。在我国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下,民间组织在经济、社会发展中起到了政府部门、企业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在民间组织中,也聚集了一大批现代化建设的精英人物。但目前民间组织还未达到应有的地位。例如:各级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议的代表(委员)名额分配,各行各业都有一定名额,但民间组织却没有。民间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企业和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民间各行各业的代表,最了解民生、民情、民意,应当给予更多参政议政的机会。建议今后各级在召开党代会、人代会和政协会议时,给民间组织分配一定比例的代表(委员)名额,由登记管理机关按照代表(委员)条件,组织民主推荐,把民间组织中的精英人物作为候选人推荐,以发挥民间组织在参政议政中的重要作用,提高民间组织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
(二)创造民间组织吸引人才的环境。目前,我省民间组织专职工作人员流动性大,究其原因,主要是:发展空间小,外地人员难入户,工资福利待遇偏低,晋升职称没希望。建议政府出台相关措施,为民间组织留住人才创造条件。第一,拓展民间组织优秀人才发展的空间。目前全省民间组织从业人员共122629人,其中有许多各行各业的精英,有关部门在选拔干部时,可从民间组织中挑选德才兼备、年富力强的优秀人才到党政部门、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担任领导职务。第二,解决外地人员入户问题。对外省本科以上、本省大专以上专职工作人员,准予在工作所在地入户。第三,提高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参照事业单位给予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第四,给予晋升职称的机会。对民间组织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由人事部门分配一定名额,按规定程序办理职称晋升。
(三)建立表彰激励制度。改革开放以来,我省民间组织在促进经济、社会、文化发展,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作出了重要贡献,其中的先进典型应该与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的先进典型一样,受到政府的表彰和奖励。但建国以来,我省只表彰过一次省级先进民间组织和一次全省先进民间组织,民政部也只表彰过一次全国先进民间组织。建议政府建立民间组织表彰奖励制度,在评选表彰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先进时,要给民间组织一定的名额;每五年评选表彰一次先进民间组织和先进民间组织工作者,给予精神奖励和一定的物质奖励,并在新闻媒体上给予宣传;对在完成重大任务中有突出贡献的民间组织和民间组织工作人员,应及时给予表彰、奖励和宣传。通过建立表彰奖励制度,调动民间组织的积极性,扩大民间组织的社会影响。
(四)扶持民间组织壮大经济实力。民间组织的经济实力,是保证民间组织正常运作、增强民间组织发展后劲的重要保证。民间组织是非公营利性组织,国际上民间组织的收入大体依靠会费收入、有偿服务收入、政府资助、社会赞助。在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民间组织的经济实力较强。如美国,有的企业会员一年就向社团上缴100万美元;香港马会赞助社会团体,少则几十万元,多则几百万、上千万元。目前我省民间组织的经济实力普遍较弱,据对799个行业协会调查,平均年收入为60.65万元,平均年支出42.15万元;自己拥有办公场所的只占5.2%,拥有汽车的只占16.1%,拥有电脑的只占62.4%。多数联合性、专业性、学术性社会团体,经济实力更弱,只能维持正常运作;绝大多数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社区民间组织经济实力很差,普遍养不起专职人员。建议政府采取多种措施,鼓励、扶持民间组织增强经济实力。一是加快政府职能转变,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扶助民间组织;二是支持民间组织依法开展有偿服务,增加收入;三是省级和有条件的市、县(区),设立民间组织发展基金,用于扶持政府重点培育发展的行业协会、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和社区民间组织;四是鼓励社会对民间组织的捐助;五是完善民间组织税收优惠政策,对新成立的民间组织三年内给予全免税,对其他民间组织的税收政策要逐步放宽。逐步实现全省民间组织都有独立的办公场所,有专职工作人员,有正常工作运行经费,有持续发展的经济保障。
参考文献:
1. 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2. 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
3. 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条例》
4. 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北京大学妇女法律援助中心:《中外非政府组织立法比较研究》
5. 广东省行业协会调研组:《关于广东省行业协会情况的调研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