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题组
几年来,湖北民间组织快速成长,一些民间组织的“触角”向社会生活的各领域延伸,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开始发挥出政府管理“减肥剂”、社会融合“黏合剂”和社会矛盾“稀释剂”的作用,有的则在“政治参与”方面开始显露力量。它们不仅完善了社会治理结构,而且还增加了社会主体结构的和谐性。民间组织越来越显现为和谐湖北建设的“活细胞”。
民间组织的兴起,代表着人类社会重大的组织制度创新,在政府部门和营利性组织之间发挥着协调、辅助和补充功能。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摆在重要位置”。如何更新管理理念,改革和创新社会管理体制和方法,进一步发挥社会团体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是一个值得政府和社会重视的问题。当前政府职能改革的重点之一,是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大力培育和扶持民间组织承担各种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以解决中国长期社会职能主体缺失的体制弊病。那么,湖北省如何进一步推进湖北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和有效发挥民间组织在和谐湖北建设进程中的“活细胞”功能呢?
本研究拟在民间组织全球发展视野下,通过对湖北省民间组织发展的综合考察,提出湖北和谐社会构建中的民间组织发展构想。
一、民间组织概说
1、民间组织的含义和特征简述
民间组织主要是社会力量为发展社会公益事业和促进社会进步,按照一定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组织。在不同的国家,民间组织有不同的称谓,如“独立部门”、“非营利组织”、“非政府组织”、“志愿者组织”、“公民社会组织”、“民间组织”等等。从理论上来说,民间组织大都具有六个共同特征:组织性、民间性、非营利性、志愿性、自治性、公益性。
民间组织的兴起是现代社会必然产生的一种社会政治现象,是衡量一个社会民主程度的重要方面,是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2、国外民间组织的发展状况及其构建方式
(1)、国外民间组织的发展概况。民间组织的迅速增长无论是在发达国家还在发展中国家都引起了一场“社团革命”。在西方发达国家,民间组织数量十分庞大。美国是世界上民间组织最为发达的国家。据美国“独立部门”统计,1998年,美国的慈善组织、社会福利团体和宗教组织等民间组织已达120万,有1090万人在民间组织工作,创造了国家收入的4.6%,对美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在法国,仅在1990年就建立60000多个社团,而在1961年却不到18000个。在德国,每100000人口的社团数量从1960年的160个增加到1990年的475个。在瑞典,民间组织的参与率是世界上最高的:瑞典有近200000个有成员资格要求的社团,大多数瑞典人都参加了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社团,创建了一个每100000人口就有2300个社团的稠密的社会网络。
在发展中国家,民间组织的发展速度越来越快,数量也越来越多。例如,在菲律宾,注册的非政府组织在1984年至1993年增加了148%,达到58000个。在肯尼亚,1978-1987年间,非政府组织的数量增加了184%。到1993年,巴西有大约110000个非政府组织,印度有100000多个非政府组织。
(2)、国外民间组织的组织形式。 在西方国家,民间组织的组建在形式上是民主和自由的,其成员在组织内部也是平等的,权力和义务并不根据成员的财产多少而有差异。民间组织的基础是会员,主要活动也是依靠每个会员去落实的。组织成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每个会员要交纳会费,会费多少则因具体情况而定。民间组织的内部组织设置大体上分为四个层次,即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办事机构和会员;有些民间组织还设立了专门分会,还有一些大型民间组织在国外设立分支机构或办事机构,以扩大活动地域和影响力。民间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决定组织内部大事。理事会是组织的具体决策机构,其成员多通过民主方式选举,对于民间组织的重大活动具有决策权。民间组织内部负责具体事务性工作的部门是日常办事机构,其工作人员主要由专职人员和兼职人员组成。
(3)、民间组织与政府的关系。在西方发达国家,民间组织以及其特殊的社会作用,广泛的社会化活动,良好的社会效果,使民间组织产生以来就越来越被政府部门所认识,彼此有着程度不同的联系;它们之间的关系被学者称之为“伙伴关系”。也就是说,政府部门和民间组织在法律上具有平等地位,在功能上相互合作、相互补充、相互帮助和相互支持,共同为国家和人民服务。
3、我国民间组织的发展状况
在我国,民间组织一般分为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三大类。社团是由公民或者单位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民办非事业单位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基金会是指基金会是利用个人或组织捐赠的资产从事公益事业的民间非营利法人组织。
新中国成立以来,民间组织的发展主要集中改革开放以来的时期。1978年以来的改革开放,从各方面为社团的复苏和发展创造了有利的条件,社团如雨后春笋般在全国范围内兴起。据统计,到2004年底,经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全国共有28。9万个,其中社团15.3万个,民办非企业单位13.51万个,基金会0.3万个,涉及教育、卫生、体育、社会福利等各个领域。民间组织已成为我国最具发展潜力的社会组织之一,并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二、湖北省民间组织发展概述
(一)湖北省民间组织发展的基本情况
20世纪50-70年代,湖北省存在着为数不多的民间组织(当时的民间组织都是社团性质的),其中影响较大、被社会普遍认知的主要是一些官办社团组织,如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国家“十五”计划实施以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民间组织管理工作领域进一步拓宽,湖北省民间组织得到了较快的发展。据湖北省民政厅统计,2002年湖北省各级社会团体数量为5872家,民办非企业单位3145家;2003年各级社会团体数量为6792家,民办非企业单位4208家;2004年湖北省各级社会团体数量为6738家,民办非企业单位4511家;从总体上看,湖北省的民间数量是逐年递增的。
到2005年4月底为止,全省经登记的民间组织有11069个,其中社团6726个,民办非企业单位4530个,基金会13个。在社团组织中,按社团的活动区域分,省级社团有717个,占10.66%,市(州)、县(市、区)级社团占89.34%;按社团的类型分,行业性社团占30.23%,专业性社团占27.71%,学术性社团占25.66%,联合性社团占13.45%。在民办非企业单位中,省民政厅登记的有200个,占3.3%,市(州)、县(市、区)级占96.69%。按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类型分,民办教育机构占41.90%,民办福利机构占18.63%,民办培训机构占12.23%,民办卫生机构占12.21%,民办体育机构占6.20%,民办科研机构占4.02%,其他类型占5.3%。除此之外,还有大量的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和社区民间组。这些组织主要在乡村、社区范围内活动,由县民政部门、乡镇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居委会备案。据初步估计,农村专业经济协会有5000余个,社区民间组织有4000余个。
从总体上说,湖北省民间组织的发展速度较快,民间组织规模较大,但与国内其他民间组织发展大省相比,则还存在着明显的不足。例如,据浙江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的数据,仅1999年浙江省就共有县以上社会团体1万1千6百多家,其中省级社团821家,基金会85家;这个数据还不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数量。当时,浙江省民间组织的数量还只是居全国第三位。由此可见,湖北省民间组织的规模较之国内其他民间组织大省,还有着较大的差距。从每万人拥有的民间组织数量来看,湖北省民间组织的万人拥有率仅达到全国平均水平,不仅远远低于发达国家的水平,而且低于很多发展中国家。
(二)、湖北省民间组织的构建模式
民间组织的构建模式,可以从其组织形式、运作模式与性质这三个方面来分析。
1、民间组织的组织形式
民间组织的组织形式可以从民间组织的成立方式、领导人的任职方式、工作人员构成等三个方面进行具体考察。
⑴、民间组织的成立方式。一般而言,民间组织的成立方式包括以下几种:政府职能部门转变形成、政府机构直接建立、政府机构牵头组织成立、成员自发建立,等等。考察当前湖北省的民间组织,其成立方式主要还是“自上而下”型的,也就是说,民间组织在成立过程中,政府直接或间接地参与其中,并发挥了主导作用。特别是那些经过了合法登记的有重要影响的民间组织,如各种行业组织、青少年基金会等,往往就是由政府直接创建,并受政府的主导。而通过“成员自发建立”的民间组织,不仅数量上相对要少得多,而且影响力也小得多。
⑵、民间组织领导人的任职方式。当前,湖北省民间组织(主要是各类社团组织)在很大程度上仍是政府主导型的组织,官办色彩浓厚。虽然政府力图增大民间组织的自主性,屡屡发布文件,规定党政部门现职领导人不得担任各种民间组织的领导职务,但是,几乎所有重要的社团组织的主要领导都是从现任领导职位退下来或由机构改革分流出来的原政府官员担任。例如,据湖北省民政厅统计,2002年,在5872家社团中,有4349家社团领导职务由党政机关干部兼任;2003年,在6792家社团中,有4024家社团领导职务由党政机关干部兼任;2004年,在6738家社团中,有4684家社团领导职务由党政机关干部兼任。
⑶、民间组织一般工作人员构成。目前,民间组织的工作人员主要分为三大类:专职工作人员、兼职工作人员和志愿者。有关调查表明,当前,许多民间组织的工作人员以兼职为主,而专职工作人员则相对较少,如在2004年,全省共有6738家社团组织,却只有5476名专职工作人员,平均每家还不到1名。同时,由于当前志愿者活动的缺乏,省内民间组织的志愿人员也不多;即使有,也往往是临时性的——志愿者活动远远不如发达国家那样普遍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一些重要的民间组织(如共青团和妇联等),其工作人员往往还具有行政编制身份或事业编制身份,它们的领导人还具有相应的行政级别。
2、民间组织的运作模式
民间组织的运作模式可以从“民间组织的权力配置”、“经费来源”等方面进行具体考察。
⑴、民间组织的权力配置
民间组织的权力配置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领导权,二是具体事务的决策权。
第一、领导权。九十年代初期,国家提出 “小政府、大社会”是中国未来政治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方向,并指出要扩大民间组织的自主性,达致“三自”方针,即“自治、自理、自立”。但由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要求民间组织必须受到相关的政府组织或部门及各级民政部门的监管,这种“双重监管”令主管部门有机会干预民间组织领导的选任、内部结构的安排和权力的分配。因而,许多民间组织特别是那些有较大影响力的组织,它们的领导人往往由政府领导兼任。前面的数据分析已经表明了这一点。可见,仍有大部分民间组织与官方有着密切的纵向联系,民间组织的领导权仍有很大一部分掌握在政府手中。
第二、决策权。民间组织的组织结构中,一般都设立了理事会(或董事会)、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这些组织机构构成了民间组织的决策机构,负责民间组织具体事务的决策与操作。研究表明,虽然民间组织的决策主要是由民间组织内部的正式决策机构做出的,但许多民间组织的决策还需要业务主管部门的批准。特别是一些重大的、社会影响力较大的活动,其审查的力度更严,批准的过程更长。可见,民间组织在决策权上的自主性也是有限的。
⑵、民间组织的经费来源。民间组织的经费来源主要有会费、政府提供的财政拨款和补贴、政府提供的项目经费、企业或基金会提供的赞助和项目经费、募捐收入、特定成员提供的个人赞助等。按照政府有关规定,民间组织的经费原则上由自己筹集;而相关资料也表明,当前大部分民间组织的经费来源以会费为主,政府的财政拨款有限。但是不可忽视的是,至今仍有一些重要民间组织的活动经费主要或全部是由政府财政拨款,在经济上依赖于政府。
3、民间组织的性质
民间组织的性质主要是从民间组织与政府的关系这一角度来界定的。具体说来,可以通过以下几方面来考察和衡量:民间组织成立方式、民间组织领导人的任职方式、民间组织的权力配置以及民间组织经费来源。那些由政府部门职能转变形成或由政府机构直接或牵头建立的,民间组织领导人(秘书长)由业务主管部门派遣或任命,并且经费主要来源于政府提供的财政拨款和补贴的民间组织,可以界定为纯官方性的民间组织。那些由成员自发建立,民间组织领导人根据组织章程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经费主要来源于非政府拨款的民间组织,可以界定为纯民间性的民间组织。而介于两者之间的则可以定义为半官半民性的民间组织。
如前所述,湖北省民间组织的成立、领导人的任命、权力配置的状况,都在很大程度上受政府部门的影响乃至控制。在实际的运作过程中,政府对重要民间组织的主导始终是民间组织的显著特点,民间组织对政府的依赖程度也较强,而自主程度较低。因此,在当前,具有完全民间性、自主性的民间组织在数量是非常有限的,许多民间组织在不同程度上具有官方背景,而大多数民间组织则处于半官半民的模糊状态。可见,湖北省民间组织的行政化倾向比较严重,“官办色彩”较重。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是与我国的历史和现实条件密切相关的。从历史上看,改革开放前,中国在经济上实行单一的公有制及指令性的计划经济,在政治上实行高度集权的国家——社会一体化体制,根本不存在民间组织独立生存与发展的现实基础。改革开放后,旧的政治和经济基础虽然已经开始解体,但还没有完成。目前的现实状况是,中国正在实行一种以公有制为主的混合所有制和强调政府干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政治体制的重心仍然是中央的核心权威和党的领导。在这种条件下生存与发展的民间组织,不可避免地会带有一定的(甚至是严重的)的官方性和政府主导性,甚至往往成为党和政府伸向公民社会的触角。
总体上来说,湖北省民间组织的发展历史较短,它们本身还处在变化发展之中,无论是其结构还是功能都还没有定型;同时,民间组织生存与发展的政治环境和经济环境还不十分开放,因此,民间组织的发展还远未成熟,其典型特征如自主性、非政府性等还不十分明显,而行政化倾向又较强。因此,当前湖北省民间组织还处于由官办性、半官半民性向民间性过渡的阶段。这种过渡性,是与中国社会目前还处于转轨时期这种宏观背景相一致的,是社会转轨过程在民间组织中的具体体现。
(三)、湖北省民间组织发展的制度环境和政策环境
1、关于民间组织的法律法规
新中国成立后,所有民间组织,都是在一整套治理民间组织的行政法规体系中展开活动的,这套监管体系是在特定的历史背景中产生的。1950年9月,为了清理不符合社会主义要求的各种社会团体,当时的政务院颁布了《社会团体登记暂行办法》;这一规定成为我国民间组织监管体系的最初形态。但是,由于当时的政治背景,民间组织成为所谓“事业单位”的一种,其组建和运作被纳入事业单位的管理体系。这样,“民间组织”不再具有真正的民间性,而是转变为“公立组织”,其建立必须得到主管部门的批准,同时还受制于国家的编制管理;其运行经费主要来自国家预算,其次来自国家特许的经营活动。具有真正民间性的民间组织如果有,也只能以非正式社会群体的形式存在,没有法律上的合法地位。
1989年10月,国务院颁布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标志着中国民间组织监管体系开始正式建立。1998年10月,国务院再次修订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同时颁布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2004年国务院又颁布《基金会管理条例》,从而正式为包括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在内的各类民间组织的建立确立了法律框架。这两大条例以行政法规的形式,确定了我国民间组织的双重管理体制,明确由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双重管理,归口民政部门统一登记。
《条例》规定各级政府的民政部门是民间组织的登记管理机关,政府有关部门和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间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职责为:1、负责民间组织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2、对民间组织实施年度检查;3、对民间组织违反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民间组织违反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责主要是:1、负责民间组织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2、监督、指导民间组织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按照章程开展活动;3、负责民间组织年度检查的初审;4、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民间组织的违法行为;5、会同有关机关指导民间组织的清算事宜。
为培育和发展民间组织,规范民间组织的活动,湖北省也相应地制定一些规章制度。这些规章制度主要是有关社团方面的,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适用于所有社团的地方规章。如《湖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该办法将湖北省培育发展社团一些行之有效的经验措施总结升华为规章内容,通过对社团行为的规范来提高社团的运作水平,加强对社团的扶持和监督。二是制订一些对某一类社团进行规范和指导的规章制度,如《湖北省促进行业协会发展暂行办法》、《湖北省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管理细则》,等等。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机构改革的要求,促进湖北省经济的发展,湖北省民政厅已经拟订了《湖北省促进行业协会发展暂行办法》,进一步明确了行业协会的性质、地位、职能、作用,以及国家的扶持鼓励措施,并将提请湖北省政府在2005年内发布该“办法”;这将为行业协会的发展创造更好的法律环境和政策环境。目前,湖北省民政厅正在着手制订《湖北省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管理细则》,预计将于2005年底完成,这将为培育和发展农村专业经济协会提供更有针对性、更细化的指导规范。
2、湖北省各级民间组织管理机构
目前,湖北省民间组织的管理机构主要分为省级、地(市)级和县(市)级。各级民间组织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一般采取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的方式,经费来源主要是财政拨款。局2003年的统计,其中:省级民间组织管理机构的核定编制数为9人,其中行政编制数9人,事业编制数0人;在编人数9人,均为行政在编人数;经费来源为财政拨款。地(市)级民间组织管理机构的核定编制数为30人,其中行政编制数20人,事业编制数10人;在编人数33人,行政在编数为22人,事业编制数为11人;经费来源为财政拨款。县(市)级民间组织管理机构的核定编制数为127人,其中行政编制数91人,事业编制数36人;在编人数140人,行政在编数为96人,事业编制数为44人;经费来源为财政拨款和自筹。近几年,民政部门不断接受新任务,在原来民间组织登记的基础上,又增加了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等民间组织的审批登记工作,工作量翻了几番,管理力量却没有相应增加。例如,目前省级登记管理机关仅有9名工作人员,工作经费比较紧张,使监督管理与培育发展工作难以深入。而且,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民间组织的数量还将不断增多,这一局面将对现有的民间组织管理力量提出更为严峻的挑战。
3、发展民间组织的重要政策措施
一是将加快行业协会的发展作为发展民间组织工作的重点,以更有利地推动湖北省的经济发展。目前,行业协会遍及各个行业和领域,主要集中于工商、经贸领域,以经贸行业为最多。湖北省民政部门通过相关工作会议进一步明确了培育发展行业协会的措施:一是确定了一批重点服务对象。省民政厅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选择了50个行业协会作为重点服务对象,并将其中30个全省性行业协会列为省厅的联系单位,各市州县也按照省厅的统一部署确立了重点服务的行业协会。二是改革审批制度,对行业协会优先审批,尤其是优势产业、新兴产业的行业协会的申请优先受理,优先讨论,在不违背《条例》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简化审批手续,缩短审批时限。三是调整行业协会的结构、合理布局。近几年各级民政部门通过年检等方式,会同业务主管单位对一些业务范围和职能交叉的行业协会予以合并、重组,对一些没有活力和发展前景的行业协会予以注销或撤销。四是一些政府职能逐步转变,将一些事务性工作转交给协会。在省政府行政审批事项改革过程中,更是明确将一些行政职能转交给行业协会行使。全省民政部门通过各种措施,推动全省行业协会依法活动,积极开展工作,促进了湖北省社会经济的发展。
二是培育发展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经过近几年全省各级民政部门的共同努力,通过大力开展技术培训和指导、引导农民调整产业结构、加强农村社会化服务、大力引进外资和加强品牌建设等重大举措,湖北省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得到了迅速的发展。据不完全统计,湖北省现有农村专业经济协会近3000个。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在解决三农问题、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以及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方面发挥了显著作用,已成为农村小康社会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
三是大力发展公益性民间组织和社区民间组织,服务群众生活,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推动社区建设的进展。
4、民间组织与政府的互动状况
民间组织与政府的互动状况既是民间组织生存发展的政治环境的一种表现,也是其重要组成部分。当前,绝大多数民间组织对政府的基本态度是:既服从党政机关的领导又想保持相对的独立性。服从党政机关特别是主管部门的领导,既是强制性的规定,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是维护自身利益的需要。主动服从党政机关的领导,可以改善与主管部门的关系,从而取得更多的经费资助和更大的管理权限。所以,一方面,多数影响较大的民间组织都积极尊重主管部门的领导(甚至直接邀请或聘请主管领导担任民间组织的领导人),从而与之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在一些重大问题上向主管机关主动请示汇报;一些民间组织甚至把主动接受主管部门的领导明确写入组织章程。另一方面,各类民间组织对政府的这种服从性和本身的自主性又有着很大的内在矛盾,他们也希望在组织事务上拥有更大的决策权,在对外活动中保持更大的独立影响力——这种矛盾状态在很大程度上也是目前中国民间组织与党和政府的主要互动关系。除了服从和自主以外,民间组织与政府的第三种互动方式就是力图影响党和国家的政策和决策。例如,许多商会、行业协会力图在政府修订现行政策或制定新政策的过程中施加影响,并积极介入政府立法与相关政策的制订,借此最大限度地增加本部门的利益。例如,荆门市房地产开发协会根据该市房地产开发总量失控的问题进行调查,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了控制总量、保证商品房供求平衡的意见,协助政府制订规范性文件8个,提出合理化建议6条。同时,越来越多的民间组织,尤其是主要由知识分子构成的专业性学术研究团体,开始承担政府智囊的角色,为政府决策提供咨询和参谋,从而对政府决策产生重要影响,推动政府的决策民主化。值得一提的是,民间组织影响和参与政府政策与决策在国外是一个比较普遍的事实;我国政府也日益意识到了民间组织的重大作用,因而在做出决策时也日益重视倾听民间组织的声音和意见。
三、民间组织在和谐湖北构建过程中的功能
当前,我国举国上下都在全力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从经济层面看,是在国民经济健康快速发展、国家综合实力不断增强的基础上,人民生活水平普遍提高、生活相对安康的社会;从社会层面看,是社会结构和利益格局比较合理,能够保证社会基本公平和正义,绝大多数人能够分享改革和发展的收益,具有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的社会;从政治层面看,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比较健全、社会管理体制不断创新和完善的社会,是政通人和、稳定有序并且充满活力的开放社会;从法制层面看,是法制健全、社会秩序良好和人民安居乐业的社会,是政府依法治国、组织和个人依法办事、社会关系依法调节、人们和谐相处的社会;从文化层面看,是社会团结、文化繁荣、诚信友爱、道德风气良好、人们心情舒畅、社会各方面能够形成基本价值认同的社会;从其他协调发展层面看,也是人与自然能够和谐相处,对外开放与国内发展能够相互促进的社会。 适应国家和谐社会建设的需要,湖北省也提出了要建设和谐湖北的口号。
和谐社会的构建,要求政府切实改革社会管理体制,推动社会的发育和成长,其中主要是相应的民间组织的发展和培育。民间组织的发展,对于建设湖北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是构建和谐湖北的“活细胞”。通过对湖北民间组织的综合考察,民间组织在和谐湖北构建过程的功能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1、为政府职能转变提供有效的载体,填补政府职能转变留下的“真空”地带。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湖北省经济、政治体制改革的进行与深入,社会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政府职能开始逐步转变,以往过多地延伸至社会领域的国家权力也逐渐收缩。随着国家从社会领域中逐步退出,社会管理中出现了许多“真空”地带。民间组织兴起后,接管了大量政府剥离的社会事务,其活动范围涉及教育、扶贫、社会福利、环境保护等诸多方面,从而形成一种新的社会管理机制和组织体系,并作为原有管理体制的补充或替代方式,填补了国家与社会之间留下的管理空隙。如,湖北省一些行业协会承担政府委托或授权的行业统计、行业规范的草拟或制定、行业标准的确定等事宜,使政府部门从这些事情中解脱出来。
2、当好政府的参谋和助手,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民间组织作为具有中介性的社会组织,具有独特的作用,既为组织成员服务,也为政府服务,并作为组织成员的代言人,对政府的决策和行为具有重要的影响。一是反映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有关情况,为政府部门决策提供依据。二是及时向组织成员传达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使绝大多数组织成员及时了解国家的政策,保证了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得到贯彻落实。三是协助政府参与社会管理,如开展产品评比、技术鉴定、质量标准化验收等。四是经常活跃于广大人民群众与政府、企业与雇员之间,为其进行良好的沟通,为行政权力最大限度地退出市场创造条件,提高了民间组织的权威性和凝聚力。
3、推动市场运作的规范化和国民经济的良性运行。在现代社会,“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形成一个两难困境:市场机制的固有缺陷要求加强管理力度,但作为社会管理者的政府又不能过多介入市场。这个两难困境可以通过民间组织来解决。一方面,民间组织具有比政府公共部门更灵活的运作机制和更为广泛的参与基础,因而能够解决一些政府解决不了的问题;另一方面,民间组织的民间性、公益性和中介性等特点,使它能通过社会福利服务这种利他行动来促进社会伦理的完善,增进社会的信任基础,促进行业自律的形成和发展,调节不同利益、协调各种关系,推动公平合理的市场秩序的建立和健全,从而推动市场运作的规范化和国民经济的良性运行。
4、民间组织是联系、沟通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桥梁和中介,是人们参政议政的重要渠道,有利于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民主。“民间组织作为一种群众性组织,能够把分散的社会利益群体组织起来。进行制度化的利益表达,实现政府与民众的双向沟通:一方面它代表社会利益向国家(政府)表达,另一方面它又可以充当国家(政府)代言人的角色,向社会传达国家意志,协调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成为沟通国家与社会、政府与民众的重要渠道。” 通过这个重要渠道,社会成员不仅可以向政府表达自己的利益和愿望,而且可以监督制约政府的行为,保证政府运行的高效廉洁,从而有利于建设社会主义民主。
5、发挥社会服务的功能。民间组织能够为社会成员提供政府和市场不愿、不便或不能提供的两种服务,即中介服务和直接服务。中介服务是将需要者和提供帮助者联系起来,如各级工会组织提供的就业咨询及指导服务,将待业者与用人单位联系起来。直接服务即对有需要人士提供直接服务,包括为老人、残疾人、少儿及普通居民提供的各项社区服务。
6、协调解决各种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例如 ,湖北省行业协会通过大量措施来化解社会矛盾,如制订行业内争议处理的规则、程序,代表本行业参与行业性谈判,受理会员的投诉,为会员提供帮助,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受理社会对会员的投诉,查处会员的违规违法行为;帮助企业办好仅靠自身力量难以办成的事情,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呼声。
7、丰富人们的社会生活,满足人们精神文化生活和情感的需要。在现代社会,竞争越来越激烈,导致人们的生活节奏越来越快,生活压力也越来越大,从而造成人们精神上的紧张状态。作为自愿性的群众组织,民间组织通过组织各种各样的文化体育活动,可以促进人们之间的沟通和交流,缓解和释放竞争压力与生活压力,丰富人们的业余生活,促进人们的精神健康。
8、民间组织是社会整合的重要力量。民间组织作为连结政府与社会的桥梁纽带,具有广泛的群众性和社会基础,能够把分散的社会力量凝聚起来,促进社会一体化,实现社会整合。例如,改革前,公民和政府及企业等组织机构的整合,主要是通过单位制来完成的。改革开放以来,单位制逐步解体,公民与社会组织机构之间的关系需要由一种新的整合方式来维系。民间组织的兴起便在二者之间特别是政府与公民之间搭建了一座沟通的桥梁,它一方面传导政府政策,另一方面又反映民众诉求,从而以一种新的方式实现了对社会的整合。
9、民间组织扩大了国际交往的渠道,将成为国际交流与交往的重要角色。如今,我国已经加入WTO。在这一新的形势下,湖北民间组织将作为民间的代表,积极参与国际交流与交往活动,通过与外国非政府组织进行合作,开发、引进和利用国外的知识、技术和资金,促进湖北省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而且还将代表民间力量,更多地在实施人道主义援助、生态保护等全球事务中发挥积极作用。如,为促进东风汽车公司与“日广”的战略合作,提高我省的汽车工业水平,省汽车行业协会积极做好穿针引线工作,与日本自动车部品工业会签订合作协议,为我省汽车零部件企业的全方位合作奠定了基础,与新加坡PSB认证有限公司签订的ISO/TS6949的合作协议,为我省汽车与零部件企业走向世界取得通行证创造了条件。
综上所述,转型时期湖北民间组织的兴起,发挥了积极的社会功能。而且随着湖北经济社会发展的加速,以及民间组织的不断发展壮大,民间组织在和谐湖北建设过程中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四、湖北省民间组织发展的主要问题
尽管民间组织在和谐湖北的建设过程中发挥了重大的作用,但由于种种因素的影响和条件的限制,湖北省民间组织无论是在组织建构模式上,还是在发展的制度环境和政策条件上,都还面临着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具体体现在:
1、民间组织的整体发展水平不高。表现在:(1)、规模还不够大。尽管全省目前已有11000多家民间组织,但与国内民间组织大省相比,还存在着较大的差距(如比浙江省五年前的民间组织发展水平还低);而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民间组织的万人拥有率则更是相差数倍乃至数十倍。(2)、许多民间组织行政色彩浓厚,独立性、民间性不强。如前所述,就民间组织的构建方式来说,相当多的民间组织在成立方式、领导人的任命、权力配置的状况上,都缺乏相应的独立性,往往依附于各级行政机关,从而缺乏民间性,不能真正反映民间的声音。(3)、自我发展能力不足。多数民间组织不同程度地存在“四差一少”问题,即创新能力差、自主运作能力差、筹资能力差、吸引人才能力差和活动少,从而导致许多民间组织自我发展能力不足。(4)、一些民间组织存在着营利性倾向和行为。民间组织的基本特征之一就是非营利性的,但在目前,省内部分民间组织违背非营利性原则,片面追求利益,直接从事经营活动,使民间组织的社会形象受到极大的影响。
2、合法性的缺失问题。合法性,即符合社会规范的状况。民间组织的合法性,主要表现在制度合法性、社会合法性和政治合法性三个方面。
(1)、制度合法性问题。制度合法性主要是指民间组织是否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来运作。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组织必须经过民政部门登记才能开展活动。但在实际上,还有一些民间组织未经登记就开展活动。正是因为这一原因,这些民间组织往往被民政部门取缔。如2003年湖北省民政部门共取缔各类非法民间组织达121家(其中社团10家,民办非企业单位111家);2004年湖北省民政部门共取缔各类非法民间组织达70家(其中社团7家,民办非企业单位63家)。此外,还有一些社会团体有开展营利性活动、偷税漏税、强制吸收会员等各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行为。也就是说,民间组织违背相应制度规范的行为时有发生,湖北省民间组织的制度合法性还存在着问题。
(2)、社会合法性问题。社会合法性主要是指民间组织得到社会的认可,其活动有群众的参与。民间组织必须通过积极开展符合社会需要的活动来争取社会的认可,并使人们参与其中。但在实际上,湖北省一些民间组织的活动很少,甚至还有一些民间组织几乎全年没有什么活动。因此,这些民间组织往往遭到民政部门限期要求整改的处罚,甚至还有一些民间组织被撤消。如,2003年被撤消的民间组织达59家(其中社团21家,民办非企业单位38家);2004年被撤消的民间组织达148家(其中社团122家,民办非企业单位26家)。
(3)、政治合法性问题。政治合法性主要指民间组织的宗旨和活动必须符合国家的政治规范和要求。由于我国对民间组织的管理实行双重管理体制,民间组织的重大活动都必须事先向其主管单位和民政部门申请、核准,因而保证了既有民间组织在政治上具有较高的合法性。但这也不排除一些“地下组织”在政治上的非法性,如前几年被取缔的“法轮功”组织。
3、制度合理性问题。制度合理性包括民间组织法律法规体制的合理性与政府管理合理性两个方面。
(1)、法律法规合理性问题,即目前关于民间组织的法律法规是否符合民间组织发展的需要,是限制了还是促进了民间组织的发展。当前,就全国来说,民间组织立法主要是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基金会管理条例》,它们形成了我国民间组织发展的法律制度框架。相关研究表明,现行法规中的不少规定在很大程度上不利于民间组织的发展。 一是对民间组织的限制过于严格,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对社团会员人数、财产数额、发起人和拟定责任人等问题均作出了比其他国家严格得多的限制;规定同一行政区域不得设置业务范围相同或相似的社团,使社团受到同业竞争和跨区域的限制。二是现行法规对民间组织的一些规定过于笼统,操作性不强;民政部和其他部委的规定则成了各级民间组织管理机关工作的直接依据,并发挥着比行政法规实际作用大得多的作用。三是现行法规对民间组织民事关系(如民间组织的内部机构、财产关系、保险、权利义务、对民间组织的优惠政策等)的规定极为薄弱,从而导致民间组织在开展活动时缺乏一个稳固的民事框架和解决可能发生的纠纷的法律依据。四,这些条例适用于当前中国各种各类的民间组织,但民间组织有多种类型,它们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内容上都有很大的差别,因此仅仅依靠《条例》进行规范和管理是远远不够的。
(2)、政府管理合理性问题,主要指政府对民间组织的管理是否符合民间组织发展壮大的需要。首先,目前民间组织管理体制是即民政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管理制度。通过业务主管单位,形成其与民间组织的“挂靠”关系。业务主管机构拥有广泛的权力,不仅对民间组织进行控制,而且对民间组织掌有生杀大权。一旦某一民间组织的挂靠单位解除挂靠关系,而该民间组织又无法找到新的挂靠单位,那么该组织就会被注销,丧失合法运作的地位。同时,中国民间组织的监管体系还通过登记机构加强对民间组织的监管,从而建构了双保险,确保民间组织的活动和发展完全在国家的掌控之中。实施双重控制的有效手段就是年检制。对于不少政治、社会、经济资本不大雄厚的民间组织来说,年检不啻为年关。 其次,许多政府领导还没有充分认识到发展民间组织的重大意义,制定社会经济发展政策时往往忽视民间组织的发展工作,没有纳入到区域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当中,从而使得民间组织的管理工作层次不高,民间组织自身也难以开辟自己的发展空间。与此同时,在一些地方上,许多民政部门没有考虑到由于民间组织内部包含的不同组织形式和不同的活动内容而要求有不同管理方式这一事实,对民间组织一刀切,实行一样的管理,从而不利于不同类型民间组织的发展。再次,民间组织登记管理力量严重不足。如前所述,湖北省民间组织管理机构核定编制工作人员为9名,工作经费也不足,但要负责登记和管理的民间组织却数量十分庞大,仅省级民间组织就有900多家。限于人员、经费不足,一些重要的职能如非法民间组织及民间组织的违法活动有时难以及时得到查处,形成民间组织管理的“空档”。
五、湖北省民间组织发展的方向、格局及政策建议
(一)发展的方向、格局
随着湖北省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民间组织将得到进一步的发展。从总体上来说,今后湖北省民间组织在发展方向和格局上要考虑以下几点:
1、以行业协会、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社区民间组织、基金会和科技教育卫生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为重点,构建类型全面、结构合理、布局适中、质量较高的民间组织体系。民间组织的发展,必须在数量、种类和布局等方面符合社会需要、满足群众需求,服务于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大局,推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快速发展。
⑴、行业协会的兴起,成为维护市场运行的重要中介力量,较好地发挥了市场协调和服务作用,推动了社会公平有序竞争,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⑵、湖北是中部地区的农业大省,农业、农村和农民的发展对和谐湖北的建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兴起有利地促进了三农问题的解决,是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生力军。⑶、社区民间组织的发展是解决社区建设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如何继续发展的重要途径,对于满足社区居民的社会需求、促进社区居民自治、加强社区精神文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⑷、科教文卫类民间组织的发展,能够有力地缓解政府在科教文卫领域的压力和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多样化的需求。⑸、基金会则对促进我省公益事业的发展(如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以及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在发展民间组织时,既要全面发展,又要扶持重点;既要大力提高民间组织的规模,又要提高民间组织发展的质量,从而构建出一个类型全面、结构合理、布局适中、质量较高的民间组织体系。
2、推动民间组织真正成为具有民间性、独立性、自主性的民间社会组织。
民间性、独立性和自主性是民间组织的根本特性,保持民间组织的这些特性,是民间组织发展的必然要求和最终归宿。前面已经指出,目前湖北省民间组织的行政化色彩还比较浓厚,缺乏民间组织应有的民间性、独立性和自主性,这对民间组织的正常发展是不利的。今后,必须通过改进民间组织的成立模式,建立党政干部从民间组织领导岗位上分步“退出”的机制,改变民间组织的经费获取方式等等途径,使行政化的民间组织改变行政部门从属机构的身份,改变由政府官员主导的地位,使组织的决策和行为不受政府等外部因素的控制,能够自己管理自己的活动,从而大力推动民间组织真正成为具有民间性、独立性和自主性的社会组织。
3、大力引导民间组织服务社会公益事业。
公益性也是民间组织的基本特征之一,这是要求它们所从事的活动集中在公益服务和互益行为上;也就是说,民间组织在本质上具有很强的社会公益性,是社会公益事业的重要力量。
推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是构建和谐湖北的必然要求。随着我国加入WTO,市场竞争将会进一步加剧,由利益调整所造成的社会矛盾将会更加突出,在某些方面还会有激化的可能,比如下岗职工问题、贫困人群的生存问题、农业和农村问题等等。作为中部大省,湖北的经济社会发展也必将融入国际环境和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因此,上述问题也必然会在湖北出现。这些问题的解决,不能仅仅依靠政府,事实上,民间组织的社会公益作用(特别是在实施社会援助和缓解社会矛盾方面的作用)将显得更加突出。因此,在今后民间组织的发展过程中,要大力引导民间组织服务社会公益事业。
4、推动公民社会的形成,形成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的合力。
建构和谐湖北,必须大力推动公民社会的形成和发展。现代公民社会是在市场经济充分发展的基础上所日益独立出来的与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领域紧密相联并协同作用的私人活动领域与非官方公共领域,是现代社会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所必不可少的重要功能系统,它具有自主、自立、自由、平等、自律及自组织性等特点。相对独立的民间组织体系是公民社会形成的重要要素。大力发展民间组织,能够满足人们独立自主意识和平等自由意识的发展,维护不同社会利益群体的利益需求,拓宽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的领域,形成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的合力,从而有力地促进公民社会的形成;而公民社会的形成,则将进一步为民间组织的发展提供更为宽松的社会环境和各种有利条件。因此,推进湖北公民社会的形成,是民间组织发展的重要方向。
(二)政策建议
随着湖北省社会转型的加速,民间组织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培育和扶持民间组织已是党和政府的一项重要任务。大力发展民间组织,对于建设湖北省和谐社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我们就如何发展湖北省民间组织提出以下建议:
1、处理好政府、市场与民间组织之间的关系。政府代表着公共领域,市场是私人领域的代表,民间组织则是界于两者之间的中间领域。在建构和谐湖北的过程中,必须在动态变迁中处理好政府、市场和民间组织之间的关系,这样才能有利于民间组织的发展。在世界发达国家,国家与民间组织大多是一种伙伴关系。在中国,政府对于民间组织的发展持一种矛盾心态:一方面,政府意识到,应该发展民间组织来承担对国民的社会责任;另一方面,政府又担心在发展过程中失去对民间组织的控制。在政府发展民间组织的资源需求和社会控制需求之间存在着持久的冲突。政府对民间组织的授权还有一个相当长的过程。因此,要形成政府与民间组织的伙伴关系在目前的条件下还难以成为一个现实。现在的关键是要处理好政府与民间组织之间的关系。
从政府角度来看,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强化市场主体的地位,政府要切实转变职能,从过去许多直接干预的领域中退出来,依法对社会事务实行宏观的、间接的管理,建设小政府、大社会;把那些本该属于民间组织的职能归还给民间组织。同时,政府应该看到民间组织对于实现民主自治、实现基本人权和促进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适当放松对公民结社自由的限制,扩大民间组织的活动范围,积极促进公民社会的健康发展。从市场角度来看,企业要重视各类民间组织(特别是与企业发展密切相关的行业协会等)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作用,并积极参与到民间组织的建设中来。
2、政府要加强领导,重视民间组织的发展。各级政府部门应当将民间组织的发展纳入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当中。发展民间组织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需要,各级党委、政府要站在建设和谐湖北的高度,加强领导,统一组织和协调,明确目标,把民间组织发展工作纳入议事日程,纳入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之中,同时将其列为对地方政府业绩进行综合考核的指标之一。
3、完善立法,依法管理。有法可依,是民间组织发展的重要前提;通过立法来确认民间组织的法律地位并对民间组织进行规范,是发展民间组织的重要保障。
“民间组织面对的法律环境是其生存和发展的基本依托。在影响中国民间组织生存发展的诸要素中,法律法规不健全、不规范是最具根本性的问题。” 民间组织存在的许多问题,根源就在于对民间组织进行规范和管理的法律法规不健全。目前,对民间组织实施监督管理的主要依据是国务院颁布的三个条例。正如前面论述民间组织法律合理性问题所分析的,这些行政法规仍然存在着诸多缺陷和不足。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使民间组织的活动受到很大限制,其作用难以得到充分发挥。此外,由于相关的政策法规之间不协调,给民间组织的统一管理也带来了许多困难。因此,一些学者建议引进大陆法系国家的社团法人、财团法人制度以及公益信托制度等来完善我国民间组织的相关法律。还有人提出要提升中国民间组织立法的层次,制定“民间组织法”,真正从法律层次规定民间组织的性质、地位、职能、权利和义务、设立条件、审批程序、运行机制等。
因此,各级政府部门要加强对民间组织的调研,弄清民间组织发展的现状、地位,发挥的作用以及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就如何培育发展和监督管理民间组织进行认真的研究,进而制订民间组织立法的规划;既可以制定适用于所有民间组织的更为翔实的法律法规,也可以根据民间组织的不同类别制定专门对某类民间组织进行规范的法律法规,从而明确规定民间组织的法律地位、社会地位和政治地位。就湖北省来说,在国家没有制订统一的政策法规之前,可以根据本省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解决法律缺位的问题。如及时修订《湖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制订《湖北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湖北省基金会管理办法》、《湖北省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登记管理办法》等。
4、理顺和创新管理体制,政府对民间组织的管理实现从控制型管理转向培育服务型管理的转变。我国目前对民间组织实行的是由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这种登记管理制度体现出严格的控制型管理的特点。这种管理体制尽管有其积极意义,但其弊端也不可忽视:要么对民间组织放手不管,要么就管得过死,达不到监督管理的应有目的;而且管理成本也会随着民间组织规模的扩大而逐步升高,增加政府财政压力。因此,必须对现行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实现从控制型管理向服务型管理的转变。
培育服务型管理是以管理对象的发展成长需要为出发点,按其实际情况给予其应有的自治权利,尽量尊重并培养管理对象的主体意识;同时,对那些社会迫切需要、在政治、经济、文化领域发挥重要作用的民间组织(如行业协会、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和环境保护组织等)提供积极的政府支持和政府服务,扶植、促进公益民间组织的发展,强化民间组织的责任意识,提高民间组织的社会公信度。具体说来,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首先,要淡化民间组织的行政化色彩,逐步取消业务主管单位,解除民间组织对业务主管单位的“挂靠关系”,由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对行业民间组织进行统一管理,其它有关部门按照法律规定的职责和范围予以配合。原来的业务主管单位在退出后,淡化了行政管理职能,同时应当强化服务职能,主要是对民间组织及时给予业务指导,提供信息、协调解决有关矛盾,为其开展工作提供各种便利。这样,就可避免登记管理机关与业务主管单位职能重叠而产生的诸多问题,解决业务主管单位不愿行使监管职责或无力行使监管职责的问题,还可以避免业务主管单位出于部门利益而造成的民间组织地位功能弱化的倾向。其次,加强民间组织管理机构的队伍建设,充分发挥登记管理机关的作用,使各项监管职能真正得到落实。目前,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附属于民政部门,没有独立执法资格,而且人员少,经费短缺无保障,对民间组织的监督管理仅仅停留在登记、年检上,管理无法深入,对民间组织的违法行为往往难以查处,甚至无法查处。因此,要成立独立的民间组织管理机构,或作为政府的部门,或作为政府的直属机构,拥有独立的行政管理执法主体地位,配备足够的人员和财政支持,切实加强对民间组织的监管。第三,建立社会监管机制。民间组织数量多,分布于各个领域,涉及到社会方方面面,仅靠登记管理机关,一个部门是难以胜任的,应当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实行“政府主导,登记管理机关主管,其他部门配合,社会各界参与”的综合治理机制和政府监控的一元化监督管理转向政府管理、社会监督和民间组织自律相结合的多元社会调控格局。
5、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现有的民间组织在结构、布局上存在许多问题,难以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要求和政府职能转变的需要,如在结构上,主要集中于行业协会和学术性组织,专业性的民间组织相对较少;在地域上,主要分布在大中城市或发达地区,中小城市和落后地区很少。要根据经济发展和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调整民间组织的结构、合理布局,杜绝盲目发展,使之在数量、质量、结构上更加符合实际,争取在一定时期内形成一个类型较全、结构合理、布局适当、质量较高的民间组织体系,要突出重点。通过对民间组织的结构和总量进行有效调控,确保民间组织与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
6 、充分发掘民间组织的市场和社会资源,提高民间组织自我发展的能力。
民间组织的发展仅有政府的支持和管理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充分发掘相关的市场和社会资源。事实上,当前湖北省许多民间组织身上存在的许多问题,其症结恰恰在于对市场和社会资源的利用不够,造成民间组织的发展资金严重不足,社会影响力不明显。因此,对市场和社会资源的利用,是事关民间组织提高发展层次和拓宽发展领域的重要途径。
市场资源主要是企业资源,社会资源则主要是指社会公众资源。如何争取企业和社会公众积极支持乃至资助、参与民间组织的活动及其发展,是各类民间组织应该深入思考的重要问题。
7、加强民间组织自身建设。民间组织要真正发挥服务、协调、沟通的功能,就必须加强自身建设。一是淡化官方色彩,实行政社分开。要解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民间组织兼职的问题。各业务主管单位要指导民间组织按章程进行换届选举,民间组织领导者必须从会员中选举产生。民间组织要与政府部门脱钩,不能再走一套班子、两块牌子的老路,真正在人、财、物方面与政府部门分开,把应当属于民间组织的职能归还给民间组织,把适合民间组织做的工作委托给民间组织,使民间组织真正独立发挥作用。二是建立良好的领导班子,提高领导者、管理层人员的素质。三是要善于在瞬息万变的环境中不断调控组织的目标,调整事业的力量支点,提出响亮而务实的行动纲领,制定切实可行的行动计划,通过扎实的工作达到预定的目标。四是要扩大筹资渠道,拓宽经费来源,增强民间组织的自我发展能力。五是提高社会服务能力。民间组织通过有效的服务争取政府的道义支持和企业、社会的财力支持,通过服务和为会员做实事而赢得会员的信赖,提高民间组织自身的凝聚力,通过良好的服务在社会产生广泛的影响,把民间组织的良好声誉化为自身的无形资产,这样的无形资产会化为源源不断的社会动力,使声誉转化为实力。六是要建立健全自律机制。民间组织要建立健全内部组织机构、民主决策程序和内部管理制度。要规范组织内部工作,使组织工作走上规范化、制度化轨道。
8、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民间组织的监督管理,建立民间组织的评估制度和退出机制。对于促进社会进步,从事社会公益事务的民间组织要予以表彰和奖励,使民间组织在市场经济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同时,对不能代表成员利益和缺乏社会效益、缺少公信力的民间组织,应进行整改;整改无效的应自行解散或由登记机关引导解散,并依法办理注销手续。对那些长期不开展工作,内部管理混乱,不能发挥作用的民间组织要依法撤销登记。对于有企业化倾向的民间组织,民政部门和审计部门要加强稽查审计,对于不宜民间组织从事的领域要严格加以禁止,对于过高的收费要加以限制,对于违法收取的费用要依法罚没;对于那些打者非营利的旗号欺骗社会、中饱私囊的民间组织要依法取缔和惩处。对于利用民间组织妄图破坏公共秩序,危害国家安全,干扰政府公务的行为更要从严惩处。
参考文献:
1、肖云,《论我国民间组织的发展》,《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4.3
11、黄晓晔,《社会转型中的江苏省民间组织发展》,《河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年6月
12、汪锦军,《活动与规制之间——浙江社团发展的问题与对策》,《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2002年第2期
13、王颖、折晓叶、孙炳耀,《社会中间层——改革与中国的社团组织》,中国发展出版社,1993年
参见:肖云,《论我国民间组织的发展》,《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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